death0101 wrote:拍米老鼠算侵犯肖像...(恕刪) Walt Disney 應該沒那麼閒...會在網上抓這種 看不出來有什麼會造成實質商業利益損失 post 圖.拍 與 被拍 這是事件中 那兩個關係人或公司團體 雙方的事...所以有什麼糾紛, 自行負責, 各人造業各自擔. 自己官司自己打...
老何2738 wrote:我個人認為.容入景觀中當做配景.不是以人物特寫表現的單純街頭攝影.應該不予過於採納這種說詞.爭取有關什麼利益等等權利.不然街頭攝影速寫拍照.會綁手綁腳.何以產生攝影佳作來? 個人以為,若彼此距離很近的話, 能打個招呼爭取同意是最好不過。若距離很近但卻一句話不說的拿起相機猛拍很不禮貌。肖像權問題還是其次, 主要是尊重問題。或者可採取望遠鏡頭的拍攝, 以不打擾到被攝者為主, 但是若事後被當事者看到, 被要求撤下照片的話, 這是一定要配合的。一張照片的著作權是屬於攝影者, 肖像權是屬於被攝者, 兩方都要同意才能動用該張照片做某種用途...(在此不做商業非商業的討論..)我記得"看見台灣"的攝影書中, 齊柏林導演有提到, 他在新竹海邊空拍時, 有一對新人在拍婚紗, 很巧正好抬起頭來被拍到臉。後來為了能夠使用該張照片, 團隊費了好大的功夫找到該對新人, 徵求同意後才可以用於後續的商業出版。附上街拍一張~天下第一臭屁的老闆^^
有位網友詢問有關舊照片的問題.在下一併在此簡單回答如下.**************************以前的照片.底片大多已散失或退色.搬家之後.可能找不到了.文章的貼圖都是數位翻拍的.解析度很低.可能無法利用.建議網路找找看.有人專賣舊照片.請逕洽看看.十分抱歉.幫不上忙.
自己是拍商圖的,這部分先前有經驗過。1.只要該照片沒有用於商業用途,無需取得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個人部落格、網路相簿、攝影作品集(實體/數位)...等等,公開但無商業行為等用途。但攝影展就不行,而且這是個灰色地帶,必須完全提出此展為無任何商業行為僅純粹分享成果的舉證。2.該照片有使用於商業用途,無論是否產生利益,只要能辨識五官與輪廓,就必須取得肖像權使用同意書。這部分不是拍攝當下對方同意即可,只要他沒有簽,當下同意事後提告的CASE也是有。因此通常都會避開正臉跟側面,或是取得最少人臉入鏡的角度來事後抹臉。也因為法律這樣規定,所以會有#13"看見台灣"攝影書的那種案例發生,事後拼命要去找到入鏡者。唯一比較特別的是在日本,似乎有一項潛規則。當女性或未成年孩童被拍攝時,只要他有感覺任何不舒服不愉快,都可以要求刪除照片,不論肖像權法。不刪?那就是直接抓進交番了。(在台灣,你可以尊重對方笑一笑刪掉,或是不理會對方也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