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未取得授權,直接連結我的影片,這樣做合理嗎?

google一下關於著作權與影音分享的文章,發現其實樓主的主張並沒有錯,花蓮縣政府的作法有違反著作權法中的公開傳輸權的規定的嫌疑。
在youtube上分享的影音,先不討論其內容是否有違反著作權,若以youtube所提供的網頁內嵌語法在其他的網站中嵌入該影音,其基本上就涉及了"公開傳輸權"。
舉個例子來說,今天在youtube上分享了一則自己錄的影片並設定公開,但這並不代表允許他人嵌入該影音到個人網站空間或其他的會被不特定人士看到的地方,因此若著作權人提告,還是有可能被罰。
不過一般人並不會太去在意這個觀念。

這篇文章真是值得探討.
值得镘慢思慮

自由的短毛 wrote:
其實....這位前輩...(恕刪)


\\\\
其實....
這位前輩的縮時攝影-----可是被拿去新聞台播過的
不需要為了今天花蓮縣政府的行為而安慰自己是增加曝光..
-----------------------------------------------
電視台每天要撥多少-東西--創作不是要被電視台播過才是好創作

\
再來 一堆人說營利營利
請問花蓮縣政府把創作者的作品
連結到縣府的網頁裡面
目的是什麼?
不就是為了促進花蓮觀光嗎?
那這不就有營"利"性質?
---------------------------------------------------------
您直接回答自己您認為--公部門為了促進花蓮觀光算不算有營"利"性質
只為了自以為委屈了
真的要把這樣算是有營"利"性質?

\
如果你們說創作人把作品丟到網頁上以後

他的所有權就要如此被蹧蹋

那以後台灣不需要著作權拉

反正我只要不是拿來賺錢
我想CALL就CALL 想用就用
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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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雖有不爽
但訴諸輿論的當下應該還是有些優越感及榮譽感
為何到了支持者的口中

變成
他的所有權就要如此被蹧蹋

變成
以後台灣不需要著作權拉

變成
反正我只要不是拿來賺錢
我想CALL就CALL 想用就用
其實這問題真的好簡單,也不需要這樣吵
1.作者如果想要自己選擇開放或授權,就把影片從youtube這樣的平台下架,放在自己的網站,這麼優質的影片想必流量會不少
2.作者也沒說他要營利或幹嘛,只是他誤以為他的影片被侵權,解決方法如上。
3.公部門基於任何理由都不能在未經授權下,使用他人作品,所以才有政府採構法,但這次,縣府真的沒有侵權,他用的是youtube的平台內容,誰同意youtube這樣作,其實是作者本身,因為,在他使用google帳號時,他已經同意youtube條款。

說整件事是一個誤會,根本沒有人盜用內容或侵權,如果,這麼容易侵權,就不會有商業間諜的存在。
我個人建議樓主,你就把影片都從youtube刪除吧,這樣,縣府就不會用,就連總統府也不能用,也可以避免爭議,至於,你把作品放在自己的空間和我們分享,我們會樂意去欣賞的。
samba583 wrote:
google一下關於...(恕刪)


建議你去看一下youtube關於創用cc以及授權條款內容.

這是條款

這是創用CC

基本上使用了youtube平台你也不能違反別人定好的規矩...


補上6.C條款

為了明確起見,您保留內容的所有權。然而,一旦將內容提交到YouTube,您在此授予YouTube一項在全球範圍內、非排他性的、免許可費的、可分許可且可轉讓的許可,以便根據服務和YouTube的業務(包括其承繼方和關聯方的業務)使用、複製、發行、準備衍生作品、展示、出版、改編、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任何媒體格式,在任何媒體管道推廣和重新發佈服務(及其衍生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您亦在此授予服務的每個用戶一項非排他性的許可,以通過服務訪問您的內容,根據服務功能和本服務條款,使用、複製、發行、展示、出版、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上述您授予的有關您提交給服務的視頻內容的許可,將自您從服務上移除或刪除視頻後,在商業合理的期間內終止。您瞭解並同意,對於您已移除或刪除的視頻,YouTube可以在伺服器上保留副本,但不得展示、發行或運行。對於您提交的用戶評論中的上述許可,將永久有效且不可撤銷。

如果樓主真的不希望繼續被花蓮縣政府使用,那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撤下youtube上的影片.

ty880336 wrote:
建議你去看一下you...(恕刪)


您所註明那youtube那個條款,是只允許youtube站方的使用,並沒有允許花蓮縣政府使用啊~~~
samba583 wrote:
您所註明那youtu...(恕刪)


所以我建議你全部看完...我只貼了重點條款,且條款內也有談到其他用戶的權限

至於其他細項麻煩自己閱讀 謝謝


另外樓主在41樓說的內容我個人見解是這樣

假若樓主想將此著作以一定價格授權予花蓮縣政府,那當然是可行的.

只要它提供的是原始檔案而非youtube的上的影片.


因為樓主並沒有為上傳到youtube的影片設立特別的使用權限,也並未跟youtube進行協商.

怎樣的協商呢? 就是youtube內容使用商業化的協商.

這是4D條款裡面談到的

未經YouTube事先書面同意,您同意不得將內容用於下列商業目的:
1.對連接到服務的鏈結,進行銷售;
2.對服務或內容上的廣告、贊助或促銷,進行銷售;
3.關於包含了通過服務發送內容的博客或網站,且該博客或網站發佈廣告的,則對其任何網頁上的廣告、贊助或促銷,進行銷售,除非同一頁面上含有其他不是由YouTube提供的材料且有足夠的價值成為上述銷售的基礎。


當然囉,樓主想兜售原始檔案那絕對是沒問題的,只要不使用到youtube平台即可.
這就是目前臺灣的問題,大家只會吵來吵去, 照自己的喜好看事情, 為什麼大家不把是情搞清楚, 都一循一致的道理來走,, 不能自己喜歡的就認帳,不喜歡的一蓋不理,,
samba583 wrote:
您所註明那youtube那個條款,是只允許youtube站方的使用,並沒有允許花蓮縣政府使用啊~~~(恕刪)


請看清楚條款4A

更不論樓主拿別人音樂的創作來圖利自己

ty880336 wrote:
所以我建議你全部看完...(恕刪)


看完了服務條款及cc授權之後,
再看看原樓主發佈的影片的授權是選擇"標準 YouTube 授權",
而youtube編輯影片的授權選擇時,若選"標準 YouTube 授權",則會出現下列訊息:
[[使用者透過《服務條款》進行授權,只有 YouTube 可以使用其內容。]]
點擊服務條款就可以看到您所提到的那篇youtube服務條款,
進而發現第14條一般條款中已有聲明
[[您同意:(i)本服務應當被視為僅基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

那這是否也代表著Youtube所提供服務,只保證他能符合美國當地的法令嗎?
至於是否會違反到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就不一定了??

有沒有著作權的專責律師來為我們講解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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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樓主之所以不高興的地方是在於,明明就不同意縣政府放影片在他的宣傳網站上了,但卻還是被放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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