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6504 wrote:
哈哈, 大家早阿, 繼續發表意見繼續討論唷.
這棟樓發酵的真快! (首頁效應的關係)
希望Street Photography可以在台灣越來越流行唷~
題外話---
拿掉首頁效應後, 大概只會剩下零星有在逛"攝影觀念及技術"的固定班底會回而已.
過沒幾天就變冷飯了.
總之不要進去垃圾桶就好...
看了一整串浪費真多時間~
一定會進垃圾桶的阿~
這根本就是個人意識文~沒啥好講的好討論的
只能看得出來你拍照態度應該就跟您回這些文章一樣令人無言
同你意的就和顏悅色~不同你意的就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就如他說你不想被拍不會閃開一樣
根本就是不會跟被攝影者主動告知的傢伙!
拍到被發現對方依舊和顏悅色就說對方國情好~被發現對方給你臉色就說素養差
到底什麼才叫做素養呢?
不懂得尊重被攝影者或是尊重肖像權,回到尊重法律範疇的攝影者,有甚麼資格枉稱自己是創作者?
這種人不都是踐踏別人的自由意識卻老是高調主張自我意義應該得到「特別」尊重的意淫者?
更扯的的是,你了解甚麼是法律?還扯到「台灣」這個大環境,更是胡說八道...
法律有各種層面,在未及判決之前都應該無罪推論,是可以被關心、討論的,若不是遇到恐龍法官,如果這位仁兄所照的照片是屬於無害,又被認定成為創作,而被判無罪成為判例,以後不是更開啟自由創作的風氣,讓攝影者得到真正的解放?
但經過法律層面的認定屬於侵權或是非善意,及破壞社會秩序等失序行為,正面的給予攝影者真正依循的界線,又有何不妥?
羅蘭夫人臨死時對斷頭台旁的自由神像說:「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