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ghan wrote:
這個討論串讀到現在的...(恕刪)
別人會不爽的事盡量不要做
正常人應該有能力判斷自己做了這件事別人會不會不爽才對
要就偷偷的做不要被人發現導致不爽(前提是『合法』)
要就誠心溝通取得信任不讓人不爽
要是白目到鏡頭伸到別人眼睛前一直拍
那就不要怪人家找黑道打你囉
hll0629 wrote:
剛剛在使用googl...(恕刪)
tsai_cc wrote:
別人會不爽的事盡量不要做
正常人應該有能力判斷自己做了這件事別人會不會不爽才對
要就偷偷的做不要被人發現導致不爽(前提是『合法』)
要就誠心溝通取得信任不讓人不爽
)fujen1221 wrote:
"作為解釋自己 [消極作戰/間接利敵] 行為的的辯詞" 你還是沒說你這種字眼是哪部法律規定的文字,對吧.至於誰要用什麼讓誰爽吱吱,那不在法律的範圍之內,對吧.
突然想到,你看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條文的樣子就一定是很好笑 "咦 [消極作戰/間接利敵] "怎麼不見了..哈哈!
亡鱷魚 wrote:
說說小弟之前家中發生的事情: 幾年前, 老爸老媽在不遠處 看到一位老人牽車過程跌倒. 老爸老媽好心的幫他報警叫救護車, 因為倒下的地點剛好在路中間. 於是老爸老媽把車子停在路中間 好讓後面車子不會追撞. 到了醫院 對方家屬沒感謝我們就算了!竟然口氣篤定的說是我們撞到他的家人, 就這樣打了官司好幾年..也花了不少錢跟時間在官司上面, 以後家人遇到這種情況...就是"閃"
fujen1221 wrote:
唉
請問一下"這個案例男女兩方雖然處於非公開的場所 ,但是在場所內的活動對兩人而言是公開的 "理由何在呢?
非公開場所對任何人而言都是非公開場所,不會因為身處其中就變成公開,這不是法律問題是邏輯!
再來,"但是男方偷拍行為未經女方同意 ,而觸犯妨礙秘密罪 "基本上男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315條之1的構成要件,但是如果經過同意而拍,仍然不犯法,簡單來說在非公開場所自己拍自己可以,所以同意讓人拍而使得拍照的人不違法.
最後,勤於找資料是件好事,但對於資料的解讀不能任憑己意,話說北宋王安石也編過字書(就是今天的字典),對於文字的解釋令人笑掉大牙,舉其著名的幾個例子"襪,足衣也""波,水之皮""滑,水之骨".
王安石學問不錯(其實是很不錯),文章寫的也很好,但是自以為是所以鬧了大笑話,以閣下水準還遠不及王安石,
想要硬坳的精神倒是不輸他....(恕刪)
fujen1221 wrote:
你說你魯鈍,我看真不假,早po過退伍很久了,還在寫"等你當兵". 我看你大概是當不完的回役兵,這麼懷念被判軍法的日子.
郭大爛 wrote:
allen640829兄在板上據理力爭,力戰眾板友,
這一點實在令人感動!
我建議不如這麼做:
我們這版上的人約個時間
找allen兄在台北火車站前廣場拍照
然後由allen兄向法院對我們提出告訴(假裝他不同意我們偷拍他就好)
如果allen兄勝訴,那我們每人賠償1000元給allen兄
如果allen兄敗訴(或檢察官根本不起訴),那allen兄賠償每名網友1000元
我欣賞allen兄的高尚情操,不要在這邊跟那些網友嘴砲
我們直接上法院來證明你的論點吧,allen兄做不做啊!?
只要你一句話,我馬上開始製作報名表。
我也可以幫風輕揚兄製作封面哦
如果您賞臉的話
請貼個圖出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