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ghan wrote:
這個討論串讀到現在的...(恕刪)


別人會不爽的事盡量不要做
正常人應該有能力判斷自己做了這件事別人會不會不爽才對
要就偷偷的做不要被人發現導致不爽(前提是『合法』)
要就誠心溝通取得信任不讓人不爽

要是白目到鏡頭伸到別人眼睛前一直拍
那就不要怪人家找黑道打你囉
hll0629 wrote:
剛剛在使用googl...(恕刪)



1.當初那些人是為了工作在街上攝影,並非特定要對某人拍攝,就跟樓主非特意要拍攝婦人一樣?
我也覺得是非特意。
2.樓主用照相機很明顯的讓大家可以知道他在拍攝,但google地圖製作應該是在車上拍攝而他人不注意的話也不會知道吧?
應該是。
3.google地圖拍攝時想必不會一一徵得路人同意吧?
一定不會。
4.google地圖如取得路人同意自然可以不將頭像模糊,那樓主是否可以模糊掉該婦人的頭像即可放在網路上?
可以啊,都模糊了。
5.google地圖拍攝時如果A路人看到了,而A路人認為有被攝入的可能,可以要求他們刪除嗎?
路人可以要求,但沒有強制力,等到路人告贏google並取得判決後才可以。
先聲明我不是要針對google,只是剛好查地圖的時候想到,再加上本大樓越看越不了解,現在都懷疑是不是一但拿相機出門就需要錄音筆或一疊同意書這類的東西來保障自己。
不需要,但人是互相的,如果大家都客客氣氣的,那他真的很在意,你又何必堅持不刪?
說不定,大家聊聊後,他還願意讓你多拍幾張。
如果你真的不爽刪,又不怕麻煩、不怕上法庭、不怕人家找黑道,那也可以堅持不刪。

我知道你一定很想知道法律上合不合法,但每次情況不見得一樣,證據也不見得一樣,法官見解也不見得一樣,這種情況下,討論是否合法,真的沒意義。與其煩惱這種鑽牛角尖的問題,不如退一步海闊天空。(雖然大部份"正常"的情況下,你在法律上應該站得住腳。)
"作為解釋自己 [消極作戰/間接利敵] 行為的的辯詞"
你還是沒說你這種字眼是哪部法律規定的文字,對吧.

至於誰要用什麼讓誰爽吱吱,那不在法律的範圍之內,對吧.

突然想到,你看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條文的樣子就一定是很好笑
"咦 [消極作戰/間接利敵] "怎麼不見了..哈哈!
tsai_cc wrote:
別人會不爽的事盡量不要做
正常人應該有能力判斷自己做了這件事別人會不會不爽才對
要就偷偷的做不要被人發現導致不爽(前提是『合法』)
要就誠心溝通取得信任不讓人不爽


我的不少親戚朋友 (包括我老婆) 都不愛看到自己的照片在網路上流傳,哪怕分享的範圍僅限於親友群

許多我覺得應該 okay 的照片,如背影、側影、團體合照... 貼上網路相簿與親戚朋友分享
若其中有人覺得不妥,我還是會把照片撤下來。

假日出遊,家裡的兩個小小孩有時也會被拿著 DSLR 的攝影愛好者當做練習的對象...

這時我往往也會習慣性地拿我隨時帶在身上的 Lx3 "回敬" 幾張。
若情況許可,我會留下我的 email 或向對方詢問他的 flickr 帳號,請他挑幾張不錯的照片給我。
( 若把我小孩照片貼到 flickr 上分享,卻不讓我看到實在說不過去吧) 順道參考一下他們的拍攝技巧囉。

這類正常人與人的互動,只要應對得宜,要靠法律解決的機會應該是微乎其微

若真有法條規定不合理 (侵害攝影者或被攝者權益、不合時宜),要想讓立委諸公修法,
靠的也不是他們突然福至心靈,而是實務上的折衝與協調。真的有惡人告你,就不要鄉愿退縮
大家要有公民意識、捍衛自己的權利 ( 甚至串連理念相同的朋友大規模抗爭,設法發聲 )

而不是被動消極地了解 "違不違法",熟悉法條之後就有恃無恐或者遊走法律邊緣欺負其他不懂法律的人
一副 "我知道我沒違法,不然你有種過來咬我啊..." 的態度。這種情況下,應該以實際你面對的人以及他
的感受為考量重點,而不是法律條文。

總之,攝影愛好者都應該自己三不五時反省一下,自己有沒有不自覺地換個角色就換套說法

拿著相機就覺得為了藝術創作,愛怎麼拍都可以,誰叫你要在街上走 ( 難不成應該挖地洞 )
看到人對著自己老婆小孩拍照,就覺得對方侵犯到自己或家人,應該叫警察來抓走
...

去年以前沒有特別熱衷拍照,覺得老婆跟一些親友不免大驚小怪,一定是個性使然
但這段時間自己拍了一堆照片,想得比較多些,反而覺得攝影者應該要更尊重其他人的想法



fujen1221 wrote:
"作為解釋自己 [消極作戰/間接利敵] 行為的的辯詞" 你還是沒說你這種字眼是哪部法律規定的文字,對吧.至於誰要用什麼讓誰爽吱吱,那不在法律的範圍之內,對吧.

突然想到,你看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條文的樣子就一定是很好笑 "咦 [消極作戰/間接利敵] "怎麼不見了..哈哈!

打仗也罷, 實兵實彈演習也好 ... 等你當兵的時候不妨親自實驗一下. 別忘了向大家回報, 看看部隊長聽你說陸海空軍刑法上沒有記載 [消極作戰/作戰不力/間接利敵] , 所以 [消極作戰/作戰不力/間接利敵] 沒關係/一點也不犯法 .... 部隊長會不會買個蛋糕嘉獎你的法律常識.

話說回頭, 絕對的權利帶來絕對的腐敗, 這點由警方紀錄車禍現場的方式就可以看出來. 不然眾車友為何互相提醒要在車上自備粉筆, 皮尺與照相機. 車禍發生之後痴等警方來執行蒐證? 你大概沒在台灣住過吧. 就連旁觀駕駛人 (沒涉及車禍意外) 打電話找救護車也有可能被栽贓成肇事逃逸者. 要是沒自己先行預防 (自行拍照存證) [光靠警察的蒐證權] 那你就等著天天上法院吧. 附上一則真實案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788266&p=1 (Post 10)
亡鱷魚 wrote:
說說小弟之前家中發生的事情: 幾年前, 老爸老媽在不遠處 看到一位老人牽車過程跌倒. 老爸老媽好心的幫他報警叫救護車, 因為倒下的地點剛好在路中間. 於是老爸老媽把車子停在路中間 好讓後面車子不會追撞. 到了醫院 對方家屬沒感謝我們就算了!竟然口氣篤定的說是我們撞到他的家人, 就這樣打了官司好幾年..也花了不少錢跟時間在官司上面, 以後家人遇到這種情況...就是"閃"


請各位車友幫幫我!我被一台闖紅燈的警車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7&t=1161955&p=1
不妨參考/注意一下警方對此案的處理態度, 警察獨享的蒐證權!?
你說你魯鈍,我看真不假,早po過退伍很久了,還在寫"等你當兵".
我看你大概是當不完的回役兵,這麼懷念被判軍法的日子.
fujen1221 wrote:


請問一下"這個案例男女兩方雖然處於非公開的場所 ,但是在場所內的活動對兩人而言是公開的 "理由何在呢?
非公開場所對任何人而言都是非公開場所,不會因為身處其中就變成公開,這不是法律問題是邏輯!

再來,"但是男方偷拍行為未經女方同意 ,而觸犯妨礙秘密罪 "基本上男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315條之1的構成要件,但是如果經過同意而拍,仍然不犯法,簡單來說在非公開場所自己拍自己可以,所以同意讓人拍而使得拍照的人不違法.

最後,勤於找資料是件好事,但對於資料的解讀不能任憑己意,話說北宋王安石也編過字書(就是今天的字典),對於文字的解釋令人笑掉大牙,舉其著名的幾個例子"襪,足衣也""波,水之皮""滑,水之骨".

王安石學問不錯(其實是很不錯),文章寫的也很好,但是自以為是所以鬧了大笑話,以閣下水準還遠不及王安石,
想要硬坳的精神倒是不輸他....(恕刪)


"但是男方偷拍行為未經女方同意 ,而觸犯妨礙秘密罪 "
基本上男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315條之1的構成要件,
但是如果經過同意而拍,
仍然不犯法,
簡單來說在非公開場所自己拍自己可以,
所以同意讓人拍而使得拍照的人不違法.

這不就是 "用眼睛看可以" ,
"用相機拍不可以"的例子嗎 ?
fujen1221 wrote:
你說你魯鈍,我看真不假,早po過退伍很久了,還在寫"等你當兵". 我看你大概是當不完的回役兵,這麼懷念被判軍法的日子.

你在爽單位沒遇上狀況不代表所有人都不會遇上, 等你遇上再來說嘴. 至於您一再強調 [警方獨享的蒐證權]

案例之一: 請各位車友幫幫我!我被一台闖紅燈的警車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7&t=1161955&p=1
案例之二: 昨晚遇到車禍事故打電話報警卻...有點傻眼..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25683&p=1
案例之三: 高速公路遇到警車全線急欄停!害人出車禍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298285&p=1

看看遇上倒楣事的發文者/當事者又是怎麼看 [警方獨享的蒐證權].
我不是法律從事相關人員
因為工作的關係我必須維護法律相關人員的電腦
所以也常接觸不少法官

法官很辛苦、常常加班到很晚、我也常常因此要加班待命

私下聊天時 他們總說 不管怎麼判 一定有另一半的人不服

甚至兩邊都不服。 不服太輕 、 不服太重、不服條文解釋

不服比列原則、不服與前例不同

極少、極少 雙方都服氣的

所以他希望 願手中所判決的案子 有符合社會最大公約數 所認可。

回歸正題

你覺得你走在馬路上 那路上是不是公開場合?
法官只會請你回答 是 或 不是


套句常聽到的話


xx的 這種事也要告到法院、不是太閒 就是情緒管理有問題








郭大爛 wrote:
allen640829兄在板上據理力爭,力戰眾板友,
這一點實在令人感動!
我建議不如這麼做:
我們這版上的人約個時間
找allen兄在台北火車站前廣場拍照
然後由allen兄向法院對我們提出告訴(假裝他不同意我們偷拍他就好)
如果allen兄勝訴,那我們每人賠償1000元給allen兄
如果allen兄敗訴(或檢察官根本不起訴),那allen兄賠償每名網友1000元
我欣賞allen兄的高尚情操,不要在這邊跟那些網友嘴砲
我們直接上法院來證明你的論點吧,allen兄做不做啊!?
只要你一句話,我馬上開始製作報名表。




我也可以幫風輕揚兄製作封面哦
如果您賞臉的話
請貼個圖出來...(恕刪)


以上引用您在本版第201號之發言 .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權法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法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著作權法 第 84 條
著作權法 第 85 條
著作權法 第 87 條
著作權法 第 88 條

本人並無授權給您對本人發表之作品 ,
做出重製及公開或散布之權利 ,
您的行為已經侵害到本人的著作權 ,
該內容本人已經將其列印存證 ,
本人在此要求 :
1. 將您重製及公開或散布之照片 , 立即撤除及銷毀 .
2. 在此版上做出道歉聲明 .
3. 本人如果在網路上發現您或他人散布此重製的照片 ,
將依法提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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