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別玩街拍啦,法律是殺死街拍攝影的元兇。

的確
很多"正妹先決"的人
都說自己是在街拍
自我感覺良好的樓主 = =

你已經自打嘴巴了還不知道
badstudent wrote:
國情不同阿而且說句老...(恕刪)

關於badstudent大大的文章﹐我也一直有件相同的事發生過。只是我是拍攝者。本來只是想單純的在公園裏拍鳥﹐後來看見有一對情侶走過來﹐一時興起拍了一張。但後來個人事後也對拍攝這一張照片感到抱歉。本來想對這對情侶說明拍照純綷興趣無不良企圖﹐但因不好意思而未對當事人說明拍照經過。其實個人很少街拍﹐但有時對於一些令人感動的事件才會興起拍攝。發表這一篇文章﹐純屬對當事人表達抱歉之意﹐同時個人認為因國情不同在台灣的街拍應事前或事后告知被拍者比較好。
慘了...我算起來也挺喜好街拍的其中一員吧?

http://www.wretch.cc/blog/npHappiness/266274

但我相信如果你的照片並非拿來謀利,或顯的不雅,其實大多數的台灣人還是很可愛的。


www.wretch.cc/blog/npHappiness www.facebook.com/cola1018

3516504 wrote:
剛看到一則新聞:『專...(恕刪)


法律不會殺死街拍,只有對法律不甚瞭解的人會。

我國法律條文內並沒有肖像權,肖像權是媒體發明的詞。
正確的解釋是肖像乃是人格權的一種,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權。
在人格權裡,唯有人格權受到侵犯或損害,得以請求去除。

簡單的說就是照片被拿來公開詆毀或用於商業用途,就有可能觸犯了
當事人的人格權,而當事人可以請求去除(就是撤圖),至於民事賠償部分都
是順便一起告,但是非公眾人物受到名譽與利益上的損害通常難以評斷,所
以大多不會賠,這點民法上也有特別規範出來說明。

當然啦,這些都是告訴乃論,也就是當事人要向法院提出告訴、送狀。
以上所述都是在公共場合。

新聞中提到的恐觸法,並不是因為「偷拍」這個行為所致,而是在於人格權
所保障的個人名譽部分,如果當事人覺得你公開的照片有損害或侵犯到他的
名譽(人格權),他是可以請求去除。也就是新聞後半段所提到PO到網路上
公開他人睡姿,至使當事人覺得他的名譽受損,當然有沒有這麼嚴重也是要
看法官怎麼裁定.....而且,當事人送狀到法院時要就這部分名譽受損的部
分提出顯著的證據顯示其名譽受損,才有可能成立。

至於記者常常被告的那個是因為侵犯了個人隱私權的部分(刑法-告訴乃論)
也就是在非公共場合下做的偷拍,那才是侵犯了個人隱私的部分。

--------------------------------------------------------
近年來在報章媒體的報導下,大家都把人格權這個東西給妖魔化。並不是說
任何時刻都能主張說,你不能拍我哦,拍我我就告你侵犯「肖像權」。

而職業攝影師會和Model簽立一只肖像使用同意書(通常會明定一段時間),
是因為後續有商業使用之用途,為避免後續Model以主張人格權以及民法所
條例的人格權受到侵犯時所能做的求償。



http://facebook.com/johnson.deng3
我上禮拜去看3D奇幻不思議
有去看過的人應該都知道很多點都是要躺在地上拍
有不少人進去根本就是在拍女生的


其中有一個從鐵塔跳下來的畫面
有個女生完全忘了他穿裙子
內褲完全看光了

我拿掛24-105mm的像機在手上不過快門我一下都沒按下去
3516504 wrote:
大家真是太熱烈回應啦...(恕刪)


你有先見、你有種
就像一些民主的先行者去衝撞舊有體制(你不是提到法律了嗎?)
不惜犧牲性命
為我們這些攝影後行者開一條路
不要弄了半天,自己就閃了

一堆車子車上都有行車紀錄器, 倒也是不管對方車輛願不願意被錄影就直接拍了然後PO上網, 還有一堆媒體新聞爭相刊登呢 (有興趣的網兄可以去看看最近馬自達2的錄影, 好像也沒人在意路邊的阿婆, 前方車輛的女車主甚至於馬二車主自身等等的意願, 而且就算馬二車主不同意因此移除檔案, 對於馬二車主的戲謔, 或者是對於前方女車主的輕薄等仍是會持續)

另外像是GoogleMap實景街拍, 除了一些機密或者是不雅照之外, 倒是也不見有人抗議刪除等, Google也是用來作為該公司的商業用途.
^^A 請多多指教~
街拍好玩的地方就是除了攝影本身的技術與知識外
與被拍攝者的交流也是相當重要的

之前在西門町碰到一群滑板少年
我就直接問他們說可不可以拍他們
他們不但沒有拒絕
還努力秀出高難度的動作
頻頻問我說這樣可以嗎

另外我也在香港被人兇過
我是在地鐵拍
一對情侶剛好在我的構圖裡面
男生發現我在拍他們
就跑過來兇說你在拍什麼
我把照片給他看
說明我的善意
他也就沒說什麼了(之後想想我應該可以處理得更好)

當然還有很多方法
讓被攝者願意出現在你的鏡頭裡面
碰到不願意的道歉賠笑我還沒遇過會動手的
轉貼前輩整理的法律條文:
http://myblog.kys.com.tw/2008/02/208.html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
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及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

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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