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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相信如果你的照片並非拿來謀利,或顯的不雅,其實大多數的台灣人還是很可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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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504 wrote:
剛看到一則新聞:『專...(恕刪)
法律不會殺死街拍,只有對法律不甚瞭解的人會。
我國法律條文內並沒有肖像權,肖像權是媒體發明的詞。
正確的解釋是肖像乃是人格權的一種,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權。
在人格權裡,唯有人格權受到侵犯或損害,得以請求去除。
簡單的說就是照片被拿來公開詆毀或用於商業用途,就有可能觸犯了
當事人的人格權,而當事人可以請求去除(就是撤圖),至於民事賠償部分都
是順便一起告,但是非公眾人物受到名譽與利益上的損害通常難以評斷,所
以大多不會賠,這點民法上也有特別規範出來說明。
當然啦,這些都是告訴乃論,也就是當事人要向法院提出告訴、送狀。
以上所述都是在公共場合。
新聞中提到的恐觸法,並不是因為「偷拍」這個行為所致,而是在於人格權
所保障的個人名譽部分,如果當事人覺得你公開的照片有損害或侵犯到他的
名譽(人格權),他是可以請求去除。也就是新聞後半段所提到PO到網路上
公開他人睡姿,至使當事人覺得他的名譽受損,當然有沒有這麼嚴重也是要
看法官怎麼裁定.....而且,當事人送狀到法院時要就這部分名譽受損的部
分提出顯著的證據顯示其名譽受損,才有可能成立。
至於記者常常被告的那個是因為侵犯了個人隱私權的部分(刑法-告訴乃論)
也就是在非公共場合下做的偷拍,那才是侵犯了個人隱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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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報章媒體的報導下,大家都把人格權這個東西給妖魔化。並不是說
任何時刻都能主張說,你不能拍我哦,拍我我就告你侵犯「肖像權」。
而職業攝影師會和Model簽立一只肖像使用同意書(通常會明定一段時間),
是因為後續有商業使用之用途,為避免後續Model以主張人格權以及民法所
條例的人格權受到侵犯時所能做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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