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 wrote:
另外看到有網友提到肖...(恕刪)
說實在的我相當認同樓主分享的精神..也同意討論的主題..更覺得樓主的照片拍的真好看..
但是不能因為討論的主題是正當性的..就採用有"疑慮"的照片..
難道今天老師上課教學有其正當性..就能引用可能觸犯法律層面的教材嗎??
還有大大您要對"偷拍"兩個字重新定義..
偷拍的狹義解釋的確可以解讀為躲藏在暗處且當事人不知情且不同意的情況下拍攝..
但廣義的解釋就是..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拍攝就等於偷拍..
您就算跟他面對面拍攝..被拍攝者也知道您在拍他..如果當事人並不同意拍攝..亦構成偷拍..
說這麼多只是因為分享的立意與精神是好的..別因為可能觸法而造成遺憾..
不然說實話..上面被偷拍的沒一個人是我..我也不認識..我何必這麼雞婆再說這些..
突然的驚喜很不討喜..
艾斯萊特 wrote:
還有大大您要對"偷拍"兩個字重新定義..
偷拍的狹義解釋的確可以解讀為躲藏在暗處且當事人不知情且不同意的情況下拍攝..
但廣義的解釋就是..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拍攝就等於偷拍..
您就算跟他面對面拍攝..被拍攝者也知道您在拍他..如果當事人並不同意拍攝..亦構成偷拍..
艾斯萊特大看來有兩把刷子,不簡單喔^^
不知道以上關於偷拍之狹義與廣義解釋
又沒有學說或判例可供參考呢
因為小弟一直以來對偷拍而侵害他人之非財產上損害的定義
都以在密閉空間內,隱藏其錄影/照相裝置,而在當事人不知情之情況下
也就是構成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之要件
然而樓主於公開之公眾場合,且不影響公序良俗
說構成以上要件,似乎有點太過牽強了

學習永無止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