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從民法上「肖像權」的角度,主要的區別標準確實是「是否為商業用途」。但如果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上「個人資料」的角度,已經拍到一定比例的正面,足以辨識容貌,那有可能會構成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此時就未必能主張「只要不為商業使用,就不需要告知本人或取得本人同意」。
deflash wrote:有刻意拍照並"將會"在網路上進行謾罵污辱的行為這種可當場要求對方刪掉嗎?還是要等謾罵發生了再行提告? 是指類似拍照發到爆料公社公開處刑之類的嗎?我不是法律專家所以不是很清楚,但我想拍攝跟辱罵,這兩者會是分開的。照片拍攝在還沒使用在商業用途以前,不需取得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一旦要用於商業用途,必須先取得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否則被拍攝者便可提告。所以在被拍攝時的這個時間點,其實被拍攝者是沒有權力要求刪除照片的。而當被拍攝者的照片在網路上被辱罵時,可以對謾罵者提告沒錯。這兩者應該是分開來看的,不論謾罵者跟拍攝者是不是同一人。也就是說,如果以這個問題來看...被拍攝者當場是沒有權力要求刪除照片的,但事後在網路上發生辱罵時,便可收集資料對謾罵者提告了。death0101 wrote:拍民俗廟會活動只要自我約束,勿干擾到信眾的祭拜...比較沒肖像權這方面的問題!(手機隨拍) 像這種公開活動就是讓你拍也無所謂的啦~反正本來就會有一堆人拍照,真的不行拍攝都會有公告。但...不是我要說,有時候人性就真的是...因為肖像權的使用算是民事,也就是說就算你沒取得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只要被拍攝者不提告就沒事。可是就難保說哪天被拍攝者看到你用這張照片成名、紅了、賣了不少錢,他看了眼紅就給你提告,意思就是他也想分一杯羹的時候,那你就只能乖乖付和解金了...
lml640707 wrote:我猜攝影師應該沒有先跟這兩位打招呼...(恕刪) 不必猜了!現在壞人比好人好當多了拍吧 拍吧 拍吧 拍吧 拍吧 拍吧 拍吧 Tsubasa~翼 wrote:但...不是我要說,有時候人性就真的是......(恕刪) 沒錯~系金耶!這世界上最恐怖的東西,就是"人類"
lml640707 wrote:史上最有名的街頭攝...(恕刪) 據說這是刻意造出來的擺拍http://baike.baidu.com/item/%E8%83%9C%E5%88%A9%E4%B9%8B%E5%90%BB/257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