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e_altis wrote:
法律所沒有禁止的事,...(恕刪)
法律不是想當然爾這麼簡單
沒規定就可以做指的只是刑法的概念
也就是說做了(廣義的)刑法沒規定的事
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主動追查與懲罰
也就是說公權力不會主動對付你
但並不代表這樣的行為完全沒有其他後果與責任的
例如民法中有所謂的原則性規範
透過這些原則性規範還是可能做了侵權的事而受到禁止或賠償
就這個案例:分為有沒有拍照到車主(車主在車上)與車牌
若有的話,那就是有收集個資(個資法)與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的問題
這個方式來說當然就是沒允許就不行
(保全如果以此來禁止你拍攝你還繼續拍,就有可能違反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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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就僅僅只是拍到車子就是屬於財產權的衍生利益分配的問題
財產權不僅只是限於財產標的物本身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也包含由此財產所能衍伸出來的其他可能之利益
若只是拍街景拍到車子(沒拍到人也沒拍到車牌)那應該是沒問題
但是若是做商業攝影(廣告或影片或出書)而使用到以車子外觀為其作品的形象
例如拍攝美女寫真集背景就直接使用這台車子
或者拍攝名車特輯出書
那就要有車主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這個觀念就好比
你去住民宿可以
你去住民宿拍照也可以
但是你去住民宿拍照要用在某些商業用途(出書或拍寫真集或....)
那就要獲得民宿主人的同意
不然就可能會被追索商業使用上相關的財產權利費用的可能
所以只要牽涉到財產標的物所衍生的商業利益就會變得比較複雜
最好的方式則是透過協商
有時候根本不用花費額外成本
只是一句尊重的話語就能無償獲得允許
那不是很好嗎?
法律真正的深度用途
是用來協助人們理解正確的人際態度與界限
刑罰只是法律最最最低的一個功能
但是太多人卻只從刑罰上去學習
而沒有學習到更深度的人際關係的意涵
這是很可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