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ne06 wrote:
我相信在自己的攝影作...(恕刪)
轉貼一下法規↓
著作權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畉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第四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第二章 著作
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j50886449 wrote:
等你被大量盜圖你就不會這麼想了...
有自架網站的人應該都會懂...
直接連結空間圖檔導致網站不必要流量爆增...
這好防!~ .htaccess 設定一下就可以阻擋...
但重點是如果被人整張圖下載修圖~ 拿掉你的logo
我看你發現的時候不吐血才怪...
以前拍的開箱照就很常被拿到拍賣盜圖
往往都是網友告知我之後我才知道去檢舉
就像你說的,被抓下來把LOGO蓋掉
看了真不是滋味
我還是會繼續加上簽名檔
因為我不想任意的被人盜圖使用
雖然有時加了沒什麼用處,有心人士還是會處理掉
但至少會擋掉部份較懶的盜圖者
管他什麼美不美觀的
我自已覺得作品漂亮就OK啦,攝影作品是很主觀的
自已的作品實在不需要由別人來決定
我只覺得阿,這年頭真是怪了,連別人的作品都沒權利做任何事情一樣。。。
我還看到有人說得好像加簽名一定是宣傳自己炫耀自己,也就是說謊??
看完長篇大論後,諸位難道不知道你們是把自己的「衛道」加諸在他人身上嗎?
如果說你們說的話就是正確的,加簽名就是宣傳炫耀,那我想要請問一下,諸位這樣的說詞,是不是狂妄自大?
為什麼呢?因為自己看不順眼,就說別人宣傳炫耀的這些負面詞語,那當你們這樣說的同時,你們不就是狂妄自大?
審美觀是很自我的,落款加的好加的妙,甚至可以讓整張照片看起來很有感覺,又或者,你們做不出有感覺的落款所以很吃味?呵呵。。。你們覺得不好,可以自己不要加,別人要不要加,是他人的自由,不會因為加了簽名而造成社會動盪,國家不安,一切都是「他人」的自由囉,請不要發言來限制他人自由,尤其是不會有任何傷害力的個人作品。
如果反過來想,有一群人說你們這些不加簽名的,照片有夠難看,一點也沒有自我,一點也沒有美感,試問你們的心情跟想法,會不會跟現在被你們說簽名是宣傳炫耀的他人,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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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imkimif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