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 我在攝影公司離職時可以把之前是我拍的照片 備份下來嗎?


Sam哥 wrote:
照片著作權屬公司,因你是受僱者......
...(恕刪)


不要亂講

著作權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andyyky wrote:
因為我是受僱公司 但...(恕刪)

我記得
公司聘請你
所以公司有著作權
可是照片是用你的想法所拍的
所以你有創作權
那照片裡的人像有肖像權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andsonwhite wrote:
婚紗公司僱攝影師拍婚紗,所以所有權是公司的。
顧客花錢請婚紗公司拍婚紗,那所有權算誰的?


其實看你是受僱 或是 受聘,
【著作財產權】並不是一定是歸公司所有
【著作人格權】也不一定是創作人所有
這個很容易混淆, 樓煮的案例也適用以下說明


受僱:(泛指一般僱傭關係)
1.適用著作權法第 11條
2.沒簽約, 受僱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若有簽約, 從其約定


受聘:
1.適用著作權法第 12條
2.沒簽約, 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若有簽約, 從其約定
3.若【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出資人仍有權力利用該著作


做婚禮攝影這一行, 最怕的是覺得自己不行, 更可怕的是覺得自己很行

andsonwhite wrote:
婚紗公司僱攝影師拍婚紗,所以所有權是公司的。
顧客花錢請婚紗公司拍婚紗,那所有權算誰的?...(恕刪)


妳不要把他當作“一件事”
分別由第十一條跟第十二條去看
就會比較清楚了

前項
攝影師本身就自然擁有著作人格權(這東西的權利就只是誰都不能擅自說這照片是他拍的)
婚紗公司自然擁有著作財產權
(婚紗公司也可以立約,表明著作人格權也屬於婚紗公司,但沒有立約的話,依照十一條來說,婚紗公司本身就擁有較大的權利)
就是說,婚紗公司可以主張這是該婚紗公司的作品,但不能主張明明是A拍的卻說是B拍的

後者
依照第十二條
若無立約,婚紗公司自然擁有著作財產權,客戶自然享有使用權
但婚紗公司雖然有著作財產權
但為何無權使用於商業行為?
主要其實不是肖像權(但這裡因為有肖像問題,所以肖像權在此也是原因之一)
主要是因為這創作行為是特定行為

小弟舉例自己本身的行業
小弟做是動畫業主
假設我自己創作一段動畫
然後我立約“授權”給某公司公播
再不違背和約精神之下
我還是可以授權給其他媒體公播使用

但假設我沒有立約,等同賣斷
可是我依然擁有公開展示的權利

但如果我是為了某廠商特定製作
此時若無立約我方享有著作財產權
但客戶擁有所有使用權,我方無權干預
但我的雖有著作財產權
我也不得做其他商業用途
但我可以修改、重製裡面的元件做其他商業用途
當然其客戶的商標、或是肖像我本身是無權使用甚至修改使用



樓主的問題在於
取圖的時間點是在任職其間還是卸職之後
如果是卸職之後於公司內取圖就會有疑意

但著作人格權本身,如果沒有立定任何契約
樓主本身就是自然擁有著作人格權
只是沒有著作財產權而已(使用權)

andyyky wrote:
基本上做了沒幾天就是 我只是想備份研究一下拍法...(恕刪)


才做了沒幾天能有很多作品嗎?
如果能的話應該是個相當有經驗的攝影師
怎麼還需要備份「自己的作品」來研究「自己」的拍法呢?

李組長~李組長怎麼還沒出現呢?
建議備份下來,

不要做商業用途,

應該比較不會有問題,

只是拿來當作品應徵工作,

建議自已輸出後,

當場帶去給面試官看就好,

不要留著,

避免麻煩。
敗家是無止盡的!何時能停止?想,永遠不會!
et7899 wrote:
妳不要把他當作“一件...(恕刪)


說得好!


簡單說就是你拍的東西,
著作人格權是從創作那天到死都跟著你,
不會消失或因簽約賣給別人的.

但著作使用權就是可以因簽約而轉讓.

以樓主的狀態是可以備份的,
但若當時有簽下"賣身契"轉讓就職期間所有的著作使用權,
( 這種賣身契我簽過十幾年..... )
你就只能當自己的作品集,
卻不能再次賣給別人,
或在公開場合任意發表.

這樣有簡單明白嗎?


Lost in Lens http://blog.yam.com/buena009 FB/ivan.liu.39
簡單來說 你可以自己私下備份一些自己很愛的

但是不得公開(包刮網路相本)

那就不太會有事


基本上我贊成將心比心

如果公司還不能擁有權 那開公司幹麻
受僱於公司財產權屬於公司...,
將照片賣給公司屬於使用權財產權還是自己,
除非連財產權都賣了....
上班者只能要求註明作者是誰,
那也要看公司願不願意。

chu5955 wrote:
受僱於公司財產權屬於公司...,
將照片賣給公司屬於使用權財產權還是自己,
除非連財產權都賣了....
上班者只能要求註明作者是誰,
那也要看公司願不願意。


其實可以用一個切結書之類,
有申明不會公開展示這些照片或出版將用途限制
只是用來求職之類。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