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
本來就無罪的事,有什麼好報的,記者無知+無聊。...(恕刪)

應該是「記者無知」 -> 「無罪」...
martin0215 wrote:
應該是「記者無知」 ...(恕刪)


用肖像權去告也幾乎是拖戲吧....

拍了48張.....

wizeyu wrote:
用肖像權去告也幾乎是...(恕刪)


不要再為難法官了好嗎

明明就很想當場把原告轟出去的,還被迫浪費時間寫那判決書

搞這白爛分明就是浪費司法資源
那各大媒體的攝影 不都被告死

她們每天拍美腿 還可以合理化

真的~女生敢露 就不要怕被拍

不喜歡露腿 那就穿長褲阿 沒人逼你穿短褲在那裡誘惑大家吧~

整樓看下來....發現攝影大頭還真不少....

張姓男子在台中市台中港路一家量販店內,發現穿著迷你裙的蕭姓女子坐在大賣場美食街的座椅上,於是就坐在蕭女對面的座椅上,將數位相機放在桌子上,朝蕭女的大腿部位拍了48張照片。

想拍什麼大家心知肚明~還有人認為這樣做OK?

要我是檢方就把照片拿去放大調亮度對比....看看有沒有拍到 

XTR-tang wrote:
01不能貼新聞請自行...(恕刪)



死讀書的法官才會作這樣的解釋

光從法條的字面來看是有些道理
但我們的法官只會這樣看法條嗎?


只能擲筆三嘆了!還能如何?
下次脫光光出門.整條街的人都被告光了....原因是 --偷窺--.
露出來是我家的事......你們就是不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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