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flash wrote:
提問
有刻意拍照並"將會"在網路上進行謾罵污辱的行為
這種可當場要求對方刪掉嗎?還是要等謾罵發生了再行提告?
(恕刪)


先講一個基本概念…
不管是肖像權著作權或什麼權的,
首先要有權利被侵害的前題發生,
所以如果沒有發生權利上的得喪變更,
也就沒有所謂權利上的追索權,

拍照本身並不違法,
開放的空間沒有所謂的私領域,
只要是以一般通常的觀念來攝影,
正常目視可及的領域都可以是留影的領域,

但是行為必須要有正當性,
如果去妨礙到他人明示或暗示的意願,
就可能會造成他人權利上的損失,
比如隱私權、自由權或不被騷擾侵犯的權利,

肖像權並不表現在單純被拍攝的情況上,
在開放的空間人人都有正常目視的自由權利,
被人看見並不會造成權利被侵害,
如果真的見不得人就戴口罩安全帽,
把欲隱藏的私領域表意出來,
別人就應該了解界線在哪邊,

肖像權利是否被侵害在於拍攝者的利用行為,
比如流傳、主張著作或獲取利益,
如果肖像沒有被利用,
也就沒有權利被侵害的情況,

然後回覆d大的問題…
如果別人違反你的意願刻意拍攝你的肖像,
可以行使權利要求對方刪除,
表意你的隱私不願被騷擾,
視程度,
嚴重的你可以主張妨礙秘密、自由,
輕微的可以當場報警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
除非可以證明偷拍的是侵犯私領域比如不雅照,
不然的話…
那你可能要等別人謾罵才有發生權利被侵害的情況囉…

老何2738 wrote:
如今已由新聞有關單位出價來收購保存.


肖像權就是跟販售圖利有關.你拿別人的臉去賺錢.說不過去吧!
個人感覺
好像有種我是為了創作 我是為了藝術 而拍攝街頭攝影的

所以只要有人不讓我拍就是不尊重我的藝術創作 抹滅掉未來的珍貴的街頭攝影創作

完全把自己主觀的藝術凌駕在別人的感官上面

到底是真的大公無私為了創作而不顧一切

還是為了滿足自己拍攝照片的慾望 將所有一切都合理化 藝術化?

既然沒有經過被攝者的同意 不是就是偷拍嗎??

還是只要冠上藝術創作 就可以合理化變成街頭攝影??



之前還有聽過 如果要經過被攝者的同意 就沒有原本當下的感覺了

那不就是我上面說到的 為了自己的慾望而凌駕在別人的感受上面

別人感受好不好跟我沒關係 我有沒有拍出好照片才是重點

我家小女兒.

長大之後也曾經說過.我也有肖像權.
車廂廣告是公車族最喜歡拍攝的素材.

電影廣告也佔了很大的車廂廣告比例.

拍攝這種題材應該無關肖像權或著作權吧 ??
這就是人類可怕的地方
山,水,樹,鳥,狗,貓...
從來不問有沒有什麼肖像權
人喔,唉......
運用卡通人物廣告單.

拍攝鏡頭規格的畫面.

按理來說應該也無所謂侵權的疑慮吧 ??



有關這個畫面的運用.

電視台在播報熱門新聞焦點時.

也經常會出現這類鏡頭規格說.

以後在下會另外為文發表.
老何2738 wrote:
運用卡通人物廣告單...(恕刪)


因為侵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有沒有營利,您拍的不管是卡通或葉西府,對方都可以提未告知擅自引用(新聞台互相引用也是要告知),只是要告不告、告不告的成(別白目進行商業行銷就好)與告了之後有沒有比不告的更有利益而已的考量。

(葉西府的廣告應該是侵犯電影公司著作權,非肖像權,但我要是電影公司會覺得告你沒有什麼利益,你幫我廣為宣傳還比較好)
deflash wrote:
提問
有刻意拍照並"將會"在網路上進行謾罵污辱的行為
這種可當場要求對方刪掉嗎?還是要等謾罵發生了再行提告?...(恕刪)

他在蒐集影像資料, 利用 上網公開, 來對付你嘛.

貼上公網, 那公開之行為 即 鐵証如山..

可以用 個資法 , 一槍斃命..!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且除符合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情形外,利用範圍原則上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肖像既屬個人資料,則拍攝人物之影像,即含有被拍攝人之個人資料。因此,就被拍攝人肖像之製作、公開 或其他利用等,應屬於就被拍攝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而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

http://creativecommons.tw/in-depth/1124

leeaima wrote:
這就是人類可怕的地...(恕刪)


個人以前曾經寫過一篇文.

[野鳥也肖像權?]

要找一找.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