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nderbird wrote:所以你已經妥協了?由...(恕刪) 486大大的這個網頁還有一段文字"街頭拍攝,若有拍攝到人物主題,最好還是能讓對方知道。"在拍照前作個示意或開口詢問, 不是件難事吧
bgbear wrote:486大大的這個網頁...(恕刪) 你沒看到486大大的這個網頁還有一段文字"街拍應該是自然的,不做作的,沒有矯情的,甚至是偷偷拍的...."我不相信他的街拍每一位都有告知應該是被發現後才沒拍
thunderbird wrote:你沒看到486大大的...(恕刪) 那就回到這個作品是不是會成為一個portfolio如果不是, 那就只能說他的這個偷拍行為是不禮貌的如果是, 那被偷拍的人就有權利說他的肖像被利用來成為攝影者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未經其同意
http://ja.wikipedia.org/wiki/京都府学連事件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有這麼一段憲法13条を根拠に 個人の私生活上の自由の一つとして、何人も、その承諾なしに、みだりにその容ぼう・姿態(以下「容ぼう等」という。)を撮影されない自由を有する翻成中文的意思大致上是說作為個人的私生活上的自由之一, 任何人都有未經同意不得被隨意拍攝容貌的自由
thunderbird wrote:那你覺得486大大那...(恕刪) 廣義來說, 應該算是, 因為這算是486大大的公開網頁至於486大大有無和照片中的被攝者達成共識, 這我不知道而且也只有被攝者當事人才有提出的權利被攝者如果沒有提出異議, 那其他不相關第三者沒有權利提出要求
子貢問曰:「有一言而可以終身行之者乎?」 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個人對於法律沒有什麼太有說服力的見解,只知道任何權利都是爭取來的,現在不存的法律不代表未來不會出現,對於法律未規定事項也不代表就是合宜的,舉例來講'性騷擾防治法'是九十四年才實行,在這之後對女同事開黃腔,或是一些肢體上的接觸都有可能"觸法",但話說回來在九十四年之前就代表這些事是可以做的嗎?我拍照是屬於自娛型的,沒什麼技巧可以分享,拍個照當然不可能清場到只剩你和被攝者二個人而已,畢竟公共空間是大家所共有的,其實我一直覺得任意以在公共空間為由,不顧被拍攝者感受而咨意拍攝者,和偷拍人家裙下風光的沒什麼兩樣,自由,自由,多少罪行假汝名而行,拍攝是一種自由,但一旦被拍攝者表現出不願被拍,是否也是該被尊重的自由?說了這麼多不過就二個字…尊重…只要不要引起被拍攝者的不悅就OK,那來那麼多的法律解釋。
事實證明,學得再多,拍照技術再強,說話也可能是這樣子的令人不舒服我若是樓主,我也會不太高興那個阿伯那樣子的作風開版大是想說,這樣子的拍照方法他很不喜歡,正常人也不會這樣子狂拍人家(攝影記者除外)希望大家別像那阿伯那樣然後事實上,其實大家都知道,若大家都那樣的拍法,其實也沒啥法子可管,純粹是個人修養問題,其他專業領域我們可能不是那麼懂很簡單的東西怎麼會需要打一篇落落長的文章來變成講座好,下一篇可能又要落落長了,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