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f wrote:
S大你好
我就是對於關於第一點感覺非常納悶
難道只有藝術照才享有著作權嗎?
一般的商業攝影宣傳照.攝影商品現況的照片就不享有著作權嗎??
商業攝影講求的就是寫實..寫實的攝影要怎麼用感情去描述阿??
難道只能跟檢察官說我是用冷血的心態去攝影的...因為要真實.(恕刪)
著作權法應該最主要是保護攝影創作而非單純攝影
跟哪種攝影應該無關
看了你的不起訴書
應該是你在照片拍攝的方法沒說明清楚
如果你認為這照片是你的創作
你應該可以說明創作動機
例如為什麼要這樣構圖
我本身的例子我是用照片的原始檔與我精修的照片來證明我的創作
依經濟部智慧財局95年07月28日智著字第 09500070820號函示,可受著作權法第5條以攝影著作保護的相片,係以著作者藉由主題之選擇、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具原創性之人類思想與感情之創作
selexphoto wrote:
依經濟部智慧財局95年07月28日智著字第 09500070820號函示,可受著作權法第5條以攝影著作保護的相片,係以著作者藉由主題之選擇、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具原創性之人類思想與感情之創作
其實這些官員的腦袋對技術細節都沒有隨時代在進步
舉一個最好的例子: 影像媒體可以出租, 但是聲音媒體不能出租
在法條剛寫好的年代, 影像媒體的主流是 VHS, 而聲音媒體的主流是錄音帶
在當時雙卡收錄音機幾乎每個家庭都有, 但是能從 RCA 端子接收訊號進行錄影的錄放影機卻非常昂貴, 而且要兩台
(當時主流的錄放影機只能從 TV tuner 接收訊號把電視錄下來)
一般家庭不太可能把從錄影帶出租店租回來的 VHS 留一份拷貝下來 (即使真的留下來, 畫質也會衰減)
但是科技在進步
現在不管是影像媒體還是聲音媒體, 都是一張直徑 12cm 的光碟 (格式不論)
每個中產以上的家庭、每個網咖裡的電腦, 都有播放的能力, 而且可以無失真複製
先不談反拷貝光碟的技術問題, 光看關於影像媒體和聲音媒體的法條至今未修正, 就可以知道那些官員和立委有多混
貓,鐵道,cosplay https://www.flickr.com/photos/dormca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