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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cker wrote:
如果他們不知道圖是來自樓主,然後國硯保證圖 拿去用沒問題。 這樣錯似乎就會到國硯身上了? )
不對
侵權既定事實還是要負民事責任
只是國宴麻煩大了,會有刑事公訴罪的問題
不過我認為痞子跟國宴間應拿不出原創證明和授權書之類的
印象中它們有上市(對營建股沒研究),這樣大公司,合約授權書都會照會法務和律師
如果不合法,法務都過不了,那會有這等文件?
以前都沒有的東西,,現在事情大條,更拿不出來了
除非員工便宜行事,如果真是這樣,那員工應該也可以打包回家了
加上痞子自己也承認有跟樓主連絡在先,但用國宴圖在後,證明痞子從頭到尾都知道樓主是原創,光這點上法院就足以證明推翻最前面pecker大這個論點
只能說,痞子的電影公司和公關公司,一開始犯錯在先,二來有補救機會沒把握,三來事發後不立即認錯道歉補救展現誠意,早就失去處理危機最佳時機點,現在只能大家在法庭上來講了
三個字,活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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