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汁雞腿 wrote:
對方好不好過我們看不出來
說不定他賓士車停在車庫
但是~人家叫他不要亂摘時
他回應的語氣就明顯是做錯不認
很要不得
要說樓主本身也犯錯
是~
非法侵入是告訴乃論
偷竊是公訴罪
但樓主如果真的要追究
你可以自己跟農場反應
說你遇到這種狀況
先跟農場道歉你的行為
再來問農場要不要追究那個男子的行文
謝謝~!
其實在先前的回文中有提到..事發當時我們確實有去管理室找過管理員~
昨日本人也已將當日所拍攝之照片刪除..也再次為自己的行為致歉~!!
也想藉機再重申一次..我的行為NG、有錯、不可取..我都承認~
但舉例、比喻請依比例原則進行比較..否則會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且人人可得而誅之的觀感~
還是很謝謝大家的指教~!!
提出下面的內容:
又所謂住宅係指供人住宿之房屋,建築物則
係指圍有牆壁,上有屋頂,可供居住或其他用途之土地上
定著物,至附連圍繞之土地則係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
建築物之土地,該附連圍繞之土地本質上即有保護居家安
全之作用在。蓋住宅為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是侵入之住
宅或建築物,若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即非本罪客體(台灣高
等法院97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判決)
另外還有:
惟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謂「無故」,係
指無正當理由而言,而所謂「正當理由」,並不限於法律上
所規定者,即在習慣上或道義上所應許可者皆包括在內,而
不得謂「無故」。(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 490 號判決)
台大的安康農場,並非專供人居住之處所,雖然裡面有員工的宿舍,但
農場原本就是一個開放供公眾由器的場所,因此一般民眾入內攝影,應屬
符合一般遊憩的習慣。雖然此段時間內農場關閉,但並非其使用目的
轉變為專供人居住,或是係因供人居住而轉變其使用目的,僅因修整
園區,而可能爲避免施工中造成遊客受傷,或避免公眾設施設置缺陷
而造成民眾受傷故而關閉。另從圖片可知,樓主是在白天的時候進入,
其目的應可認為應屬一般民眾遊憩,與一般民眾進行遊憩的時間相同,
而似乎應被認定非無故進入。
且所謂附連圍繞土地應該是說在宿舍外面的附連或圍繞的土地,
且有保護居家安全之作用者。故似乎難以認定台大實驗農場宿舍外之
土地其作用全部皆在保護居家安全。因此樓主的行為,應該也不至於符合
侵入住居罪之構成要件。
由樓主一行人係白天以拍照目的進入關閉的實驗農場,並且所及範圍僅只到達
一般時間皆會開放的蓮花池,而非工作人員居住之宿舍,顯然樓主
一等人進入安康農場,顯非無故,
並未對在裡面居住人員的居住安全有何侵害,
要以刑法306條第一項規定相繩,似乎有所誤會。
以上意見供各位參考
另侵入住居,屬於告訴乃論罪,一般檢警單位如果無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之意,一般不一定會進行偵辦,因為偵辦的結果可能根本就不能起訴。
竊盜罪則,屬於非告訴乃論,檢警單位知道了知道就應該要偵辦,因為並不需要由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亦可起訴。
另外,將他人在公開場合,所作之行為,以非侵害隱私之目的予以攝影,這樣的過程似乎也未違犯任何法律。
否則,新聞記者在路上對著人拍照,都是妨礙隱私。至於是否侵犯肖像權,則屬另外的議題。樓主可覆蓋肖像部分,似乎即可避免此爭議。另外,如果樓主僅只是單純的敘述所見所聞,則因屬於事實,且此部分應係可受公評之範疇,亦無加重毀謗可言。
如果認為樓主沒有權利把照片公開在網路上,那是不是也應該反對媒體將未經同意的照片或影片刊登在報紙或網頁上?新聞媒體的權利,跟你我是相同的,並非因為他是媒體所以就有權利作這樣的事情。或許這點
大家都還可以在了解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