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一直以來就是個爭議的問題.

先不管法律的規定請各位先看看下面這幾個例子然後想一想:
1)甲男精於繪畫,某日在路上看見乙女驚為天人!遂當場將以女的容貌以素描方式畫在紙上,見者都認為畫得很像.

2)因甲男追求,故甲乙二人陷入熱戀,某周日中午兩人相約至台北市忠孝東路逛街,於sogo大門口時情不自禁兩人相擁熱吻,某報社丙記者恰好路過拍攝兩人熱吻的畫面後次日刊於報紙上並撰文稱"世風日下情侶當街熱吻,毫無羞恥"等文字.愛好攝影的丁也正巧路過,見假以熱吻畫面馬上想起某攝影大師的一幅著名照片,遂也拍攝兩人熱吻畫面並PO在Mobil 01上.但因拍攝角度關係,丙的畫面可以辨識甲乙兩人,丁的畫面無法辨識甲乙的容貌.

3)戊於住所大門前設置監視器,該監視器可以清楚拍攝大門前10公尺內畫面,並紀錄於戊之電腦中.某日深夜甲乙兩人路過此處,又是情不自禁在距離戊住宅外5公尺擁吻達10幾分鐘,為戊所設置之監視器所錄下,並存入電腦中.

請問在第1例以可否向甲主張權利?
第2,3例中甲或乙可否向丙丁戊主張權利?
fujen1221 wrote:
這個問題一直以來就是...(恕刪)


應該問...
如果是自己被拍到.....看法就不一樣了.......
fujen1221 wrote:
這個問題一直以來就是個爭議的問題.

先不管法律的規定請各位先看看下面這幾個例子然後想一想:
1)甲男精於繪畫,某日在路上看見乙女驚為天人!遂當場將以女的容貌以素描方式畫在紙上,見者都認為畫得很像.

2)因甲男追求,故甲乙二人陷入熱戀,某周日中午兩人相約至台北市忠孝東路逛街,於sogo大門口時情不自禁兩人相擁熱吻,某報社丙記者恰好路過拍攝兩人熱吻的畫面後次日刊於報紙上並撰文稱"世風日下情侶當街熱吻,毫無羞恥"等文字.愛好攝影的丁也正巧路過,見假以熱吻畫面馬上想起某攝影大師的一幅著名照片,遂也拍攝兩人熱吻畫面並PO在Mobil 01上.但因拍攝角度關係,丙的畫面可以辨識甲乙兩人,丁的畫面無法辨識甲乙的容貌.

3)戊於住所大門前設置監視器,該監視器可以清楚拍攝大門前10公尺內畫面,並紀錄於戊之電腦中.某日深夜甲乙兩人路過此處,又是情不自禁在距離戊住宅外5公尺擁吻達10幾分鐘,為戊所設置之監視器所錄下,並存入電腦中.

請問在第1例乙可否向甲主張權利?
第2,3例中甲或乙可否向丙丁戊主張權利?

A1) 請參考鳥人誣告案, [畫得再像都算創作] 因此乙不可向甲主張任何權利.
http://blog.sina.com.tw/a_shan/article.php?pbgid=15101&entryid=225037

A2) 忠孝東路 SOGO 算公開場所, 甲乙對丙丁之拍照行為亦無法主張權利.

A3) 戊於自家門口裝設之保全攝影機其拍攝範圍亦屬公開場所, 甲乙對戊之保全攝影亦無法主張權利.
BSA wrote:
A1) 請參考鳥人誣...(恕刪)


第二個答案不對

『世風日下情侶當街熱吻,毫無羞恥』註解文字有減損被害人社會評價之負面使用
因此受害人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要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smtv wrote:
我覺得舉狗仔當例子不...(恕刪)


換言之
公眾人物沒有隱私權
還是記者不受法律限制
有這個條文或判例請舉出
不要用"我覺得"
每一個人都隱私權 ,
這是憲法保障的 ,
除非當事人同意 ,
或立法去限制 ,
否則是任何人都無法侵犯的 .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03號中有講到隱私權 ,

=================================================
擷取部分解釋文如下 :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
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
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
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在實體審查內容 ,
補充論述系爭規定的違憲理由中 ,
有提到隱私權的權利性質 ,
擷取部分內容如下 :
如果從人格權引申隱私權,必須說明的是,人格的價值為什麼建立在私密
性之上?所謂私密就是除了自己之外,別人無法碰觸的事物,因為如果別人無
法碰觸,就無法干預,換句話說,私密性的事物只有個人自己能夠主宰,保障
隱私,因而就是保障自主,能自主才有價值,有價值才有人格,人的自主正是
彰顯個人人格價值的首要特徵,所以隱私權可以用來保障個人自主的領域,所
以就人格權而言,隱私權是實現人格權的一種程序權利。隱私權當然也有它的
實體面向,隱私權在民法上被歸類為人格權的一種,因為隱私權本身具有保護
個人利益、維護個人安全等價值。
與個人關係最親密的就是個人的人身,因此人身所有的特徵,當然可以屬
於個人的私密領域,附著於人體的手指、腳趾紋路,因而可以屬於隱私權的保
護範圍。
==============================================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本人覺得上述重點如下 :

1. 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2. 人身所有的特徵,當然可以屬於個人的私密領域

請問大家覺得在未經同意去針對某個人拍照是否有違法呢 ?
跟在不在公開場所有關嗎 ?






tsai_cc wrote:
第二個答案不對

『世風日下情侶當街熱吻,毫無羞恥』註解文字有減損被害人社會評價之負面使用
因此受害人可以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要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在公開場合拍照這行為本身是沒問題, 至於註解部分倒是可以引用六祖慧能的成名作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更單刀直入一點就引用佛印與東坡的公案 [惟心中有佛, 方能見佛是佛.] 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 感情之事旁人看著就好, 搞不好人家如同下圖老美一般 [一吻定終身].
allen640829 wrote:
每一個人都隱私權 ,...(恕刪)
本人覺得上述重點如下 :
1. 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2. 人身所有的特徵,當然可以屬於個人的私密領域
請問大家覺得在未經同意去針對某個人拍照是否有違法呢 ?
跟在不在公開場所有關嗎 ?


您"覺得"? 所以是您覺得是怎樣就是怎樣囉?

"2. 人身所有的特徵,當然可以屬於個人的私密領域"

會不會太扯了? 所以我盯著你看 就算侵犯到您囉?

現在到處都有監視器 (超商 加油站 提款機 街頭巷尾...)

我想... 大大還是不要出門比較好 免得隱私被侵犯

(如果有被害妄想症的話 還是趕快去看心理醫生比較好)
BSA wrote:
A1) 請參考鳥人誣...(恕刪)


這個鳥人判例和原來的問題有點落差…

1.照片中的野生動物雖然和你我一樣生長在美麗寶島,但似乎並不受民法保障,我也很好奇牠們要如何主張肖像權?鳥人的爭執在於著作權中關於"重製"的爭議。

2.女子可對畫家主張肖像權,我只找到大陸的判例,台灣的反而找不到……但我覺得「畫得再像都算創作」這句話是有瑕疵的。可以參考章忠信律師於關這部份的見解,搜尋"肖像權"會有一些FAQ: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


我覺得很多的爭議不是你我說說就定案了,這可是律師賴以為生的技能啊!
XTR-tang wrote:
您"覺得"? 所以...(恕刪)


難道解釋文是假的 ?
難道我有偷改嗎 ?
我看完寫出我覺得哪裡是重點 , 有錯嗎 ?
詢問大家意見不能用 "覺得" 兩個字 ?
在講拍照這件事 ,
卻又扯到監視器 ,
又扯到用眼睛盯著看 ,
為什麼不敢正面去回答這個問題 ?
卻去扯出一堆假設性問題 ,
重點在講 " 未經同意下 , 針對某個人拍照 " 這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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