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eo wrote:
回題吧.回題是岸~~~~
店家的監視器呢???私人空間???
路口的監視器呢???
那..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看他就等於偷看.這樣對嗎???
事情簡單複雜化了.........
假衛道退散~退散!!
既然有人又開始亂扣假衛道、人權至上、正義魔人的帽子,那我也沒有甚麼好說的,所以就如同樓上的先進說的,乾脆就閉嘴算了。
基本上,我不會去拍這種類型的照片。
1.用自己的觀點解釋並構圖,所呈現的不見得就是符合實際狀況及內涵的人文或紀實。
2.我不喜歡在不被告知的情況下被拍,所以我也不會亂拍別人。
3.我只喜歡開開心心的按快門,不喜歡生事。萬一偷拍被對方發現了,起了爭端,只會引來更多麻煩,也破壞了我唯一的興趣。
關於街拍的爭議,站裡有些討論串、還有其他網站都已經討論到爛了,我想也不是特別只針對 hankwo 大猛批。反正會拍的人還是會拍,不拍的人同樣不拍。
至於法律....我不懂,就麻煩其它法律素養較高的前輩來釋疑了。
#1 我的寶
攝影的功用很多, 可以發人省思, 勸人為善; 題材也很多, 不一定都是負面的教材.
#2 燈紅酒綠底下的辛勤
但是紀實攝影也不一定都得這麼嚴肅, 還是可以是輕輕鬆鬆的分享.
#3 午後的幸福
他們因為我的鏡頭靠近, 而活潑起來, 事後給他們看了我的照片, 女孩直說她很醜...
雖然沒什麼內容, 但這會是一個茶餘飯後的趣談.
#4 "先生, 請問您在我的門口做什麼?" (巴黎)
"公有財"沒有"偷"的疑慮,
就像跑進我眼裡的光線, 跑進我耳朵裡的聲波, 跑進我鼻子裡的空氣, 即為我所用一樣的天經地義.
問題是, 按快門只是單純想拍的欲望, 還是有想要捕捉自己覺得有意義的影像?
像現在我想要找一張羅馬尼亞的照片, 就想到我錯失的一個畫面, 一個男子憤努的鞭打不聽話的馬, 結果被馬後腳一踢...
#5 新婚 (Honfleur)
"偷", 大概是因為缺乏一個拍攝的使命, 像是理想, 或是工作,而使人自覺存有不正當性而產生的意識.
以前的人以雙眼看到了一個影像, 沒有像機可以拍下來, 於是把它畫了出來, 畫得百分之一百神似, 受人讚賞;
以前的人以雙眼看到了一段故事, 沒有錄影機可以錄下來, 於是把它寫了出來, 還寫得加油添醋, 廣為流傳;
爭議的點很多, 也不會有結果, 這也已經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議題。
以前的人會說子虛烏有, 若有雷同, 純屬巧合.
怕新娘太醜引起非議, 我們可以給影像一個 Artistic Touch, 比照辦理.
之於我, 街拍或人文紀實要傳達清楚的意念, 甚於清楚的顏面.
* * *
如果拍攝到有人闖紅燈, 亂丟煙蒂, 走私毒品, 攝影者仍有其權利或社會義務舉發之;
乃至於走私情感被抓包, 錯誤行為的責任不是拍攝者.
I hate peeping tomXD wrote:
我也喜歡joykafka兄這一系列的照片...(恕刪)
謝謝.
有不少時候, 被攝者事前, 事中, 或事後知道我在拍他們.
hankwo wrote:
原來用DC拍更可能夠接近群眾~
拍出更棒的感覺~..(恕刪)
出差的時候, 捧著SLR這麼大的玩具, 會讓客戶發現我分明不把他們放在眼裡.
DC 用過Fujifilm, Olympus, Sony, Canon… 最舊的一台 3MP, 連 Zoom 都廢了還在用.
第二台, 在蘇丹40~50度的高溫高濕度下, 快門延遲超過1秒鐘. 第三台手機樣式DC就黏在掌心, 蠻適合隨手拍.
這類題材, 對我來說, 以 RF 最為理想. 可惜, 玩不起.
Limitation frees creation.
我想說的是~上google找一下"高雄國際攝影展普立茲攝影獎得主談創作歷程"
其中一段是這麼寫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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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幼公是美籍越南裔美聯社記者,他十九歲那年在家鄉見胞兄因在戰地攝影殉職,憑著胞兄傳授的攝影技巧向美聯社毛遂自薦,當時他還為逃避越南政府的兵役而謊報年齡為十六歲;他1972年六月八日拍攝的一張少女潘金福裸體逃命的照片,於隔年為美聯社拿下普立茲獎,從此一戰成名,如今他在美聯社工作四十一載,回憶當時往事仍津津樂道。
他說,潘金福當時住在越南展鵬村莊,當時南越軍隊正與北越軍隊在當地交戰,潘女與家人跟隨南越陸軍與難民,從該地一處寺廟往南越領地逃竄,遭南越飛行員誤認為敵軍而遭到燒夷彈轟炸,她本人、兩名兄弟與兩名親戚都遭灼傷。
他指出,他當時拍下潘女在混亂中逃命的景象,這張照片成為越戰中令人印象最深刻的一張,並獲得普立茲獎與1972年的世界新聞攝影獎項。後來他與潘女成為好朋友,死裡逃生的潘女如今已四十二歲,居住在加拿大,育有兩名小孩並擔任聯合國和平大使,潘女還記得她當時正大喊著「好燙、好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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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論潘女在後來與該記者結為好友一事
潘女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已經被侵犯了你所謂的肖像權?
而且潘女還是裸奔逃命喔~
當然應該當初是戰爭~逃都來不及了~但即使是戰爭~肖像權依然存在~對方拍我裸奔的照片
還公佈給全世界看~還拿下普立茲獎
該名記者名利雙收耶~從中獲利耶~他是不是不道德的?他是不是犯法該受應有的制裁?可是沒有
而且還拿下了普立茲獎~若要將肖像權無限上綱的話~他不該拿普立茲獎~該取消的啊
但是他還是拿了
因為他的照片傳達的 是一種感動跟省思 讓世人更直接瞭解戰爭的可怕
也許戰爭會一時因此停止 因為世人瞭解了他想表達的
即使世人是善忘的且不擅記取歷史教訓的 多年後也許戰爭再起 但至少它曾經向世人傳達了這樣的意念
曾經讓這樣的可怕與感動直接印在世人當時的心中
我還記得曾經看過一部漫畫叫做”來自魔界”
裡面就是有過一次是描寫一個戰地記者遇到了來自魔界的主角
並向他預言他將會在這場戰爭中喪生
但他仍無懼前往 因為他想要拍出讓世人深省且直接道出戰爭可怕的照片
但是當他拍一些戰爭中斷手斷腳或重傷的人的照片時
卻只能眼睜睜看著他們死去而束手無策
甚至有時候必須為了拍出這樣的照片而見死不救
他發覺~這根本不是他要的照片
就在某次機會下~他透過鏡頭發現敵軍竟然在瞄準一個小女孩
他奮不顧身拋下相機而去抱住小女孩擋住子彈
後來小女孩獲救,但是他死了..死前~他認為那是他自己曾經為了拍照而見死不救的報應
但是後來,戰爭停止了
原來是他拋下相機而去抱住小女孩且中彈的那瞬間的畫面
剛好被他拋下的相機在落下的瞬間剛好與地面撞擊到快門鈕而拍下了
那個畫面~就是他抱住的瞬間~然後從其中的縫隙剛好透出了背景的陽光
當這張照片流了出來~世人感動了~戰爭停止了~雖然他死了~但是他想表達給世人的 他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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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次的街拍~原作者發表的給人的感覺是什麼?
是一種平凡樸實的感覺~也許對某些人來說~稱不上是感動
但對某些人來說~這就是感動
而原作者要說的要表達的~就是如何透過攝影及後製技巧
去表達出想要表達的感覺~甚至可能是一種感動
肖像權?
當你在公共場合出現時~不管是不是公眾人物
只要不是一些傷風敗俗而導致你人格或名譽受損~或是圖利者
根本無需擔心
公眾人物只是比較容易被拍到~但他們的肖像權跟一般人是一樣的~並沒有縮水
所以像以前書局都會擺一些一張十元的明星照片加護貝那種
根本沒有該藝人跟經紀公司授權~是違法的~只是人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罷了
只是他們身為公眾人物自然就該要有容易被拍到的心理準備跟這樣的”默契”在
但再重申~他們的肖像權可沒因此而縮水
蘋果拍的一些藝人醜的那瞬間的相片並刊登在報上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只是法律判不重 藝人拿那些時間來賺錢還比較實在
也懶得去花時間跑法律碰東碰西的了
所以也因此~原po才會在文中說明:若被攝者覺得不快的話~可以通知他下架
這樣也很合情合理了
那~我突然想問了~那樣街拍的內容~有哪裡讓被攝者有被侵害人格或諸如該條法律所訴之情事發生嗎?
這樣的街拍照片~若是您本人~有那邊會是讓您覺得不快甚至有被侵害人格或名譽的嗎?
除非剛好拍到跟非元配一同出遊~這樣就要趕快通知下架啦~

另外再問個辛辣問題
前陣子的劉真走光露乳頭事件
及王婉霏走光露毛事件
劉小姐及王小姐可否主張肖像權?~侵害劉王的名譽跟人格啊<--一般人跟當事人的心情
那記者跟報社可不可以告劉王兩位妨害風化?他們兩個在公共場所露毛露乳頭被我們拍到啊
這相片就是證據啊~要說他們是無意走光的~誰曉得他們是不是炒新聞啊?<--媒體心態
當劉王事件發生時~我怎麼好像沒在mobile01看到以上主張肖像權的人出來說些什麼話?
還是其實還在網路上找事發當時的證據相片呢?

說到這吧~以上想法給各位參考
不再回本討論串文章~亦請不要發私人訊息給我~跟我說些沒營養的嘴砲話~不接收~
發了只會讓我生氣~並讓我對站方提出”騷擾”檢舉而已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從 媒體上 抓些 像 "肖像權" "智慧財產權" 這樣的字眼
就來這裡 講得義憤填膺似的 批評東 批評西
不知道 這些在這裡 說東說西的人士 具有多少法律素養
你們有律師執照嗎 是法官嗎 還是 法律系教授
或者是法律系學生 或者 你們修過 任何 跟法律有關的課程嗎
唉 台灣的悲哀 就是這種 淺盤的 社會文化
樓主 在這裡 主要是想 與大家分享 街拍的技巧
說真的 我看完照片以後 根本不記得 被照的人物的臉
感動我的是 樓主 處理照片的概念 與 技巧
當然 你可以不喜歡樓主的照片
但是 如果你想 用什麼肖像權 之類的名詞來 攻擊人家的話
請先搞清楚 什麼叫做肖像權 什麼叫做侵權的行為
然後 好好的 指導我們這些沒有概念的人
這樣 我會很感激你的 要不然 請乖乖的欣賞樓主的用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