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amigo wrote:其實,街拍時將他人攝...(恕刪) 在這兒舉出的95,上,464臺灣高等法院上訴判決,對於是否能將他人的相片散佈,並沒有明白說明,唯一僅肯認的是肖像權是人格法益的一種,而且在該判決中,可以知道告訴內容的事實是(1)使用被上訴人(原告)的照片(2)公布被上訴人(原告)的國籍、護照號碼(3)使用潛能外語學院對其(被上訴人)在外之一切行為不負責任、請各語文學校小心並勿受其所騙等文句。而在本案中因為(1)+(2)+(3)的狀況,而造成了一個對被上訴人(原告)的侵權行為,並不代表只要使用了拍攝有他人的相片就一定會有侵權的結果產生。肖像權要受到保護是沒有疑問的,但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肖像權或者能主張的程度到哪裡?都還需要做更多的研究以及參考更多的實務見解、學說意見,並不是說拍到誰就是侵害誰的肖像權,而可無限制的主張肖像權受到損害。但可以確定的是不應該使用他人的照片而添加有負面、錯誤的評論或敘述而造成對他人名譽可能的侵害,也不應該在不適合的公開場合使用(譬如說將街拍女子的照片公布在一夜情或是援交網站上),以造成瀏覽者對照片被公布者的錯誤認識,更不用說任意將拍攝有他人相片及個人資料同時公布。至於如果做了前面所敘述的行為,自認有受到侵害的人能用什麼方法主張權利或主張到什麼程度,就要看具體的狀況才能判斷了。法律是最後手段,能不用到是最好,真用到了,是很累人的事情......在沒進入司法程序前,碰到街拍這種事情,講的是情理法,進入了司法程序,講的就是法理情了,而且日常生活會碰到太多不同的狀況,在做任何一件事情之前,都不要認為自己的想法是絕對正確的,會比較妥當一點。大家新年愉快!多拍些動人的作品吧!
街拍的主題是拍街景還是拍路人?如果是以路人為特定主體,還是低調點好吧!有人說沒有勇氣對著路人拍,這是因為打心裡覺得這是一件不妥的行為,與勇氣或膽識無關,或許街拍尚無涉法律層面,既使拍了,自己私下欣賞就好,PO上知名網站供大眾閱覽,則有欠妥適,凡事能從對方的角度設想,爭議自然減少,街拍路人者如果能先從自己親人的街上行為偷拍上網,就不易落人口實了。
ufaf0055 wrote:與其爭執, 不如看點...(恕刪) 唉果然以訛傳訛當時編輯部就解釋過了只是沒人相信旁邊有救援組織的人以及小女孩的媽媽卡特自己也解釋小女孩手上有人道組織的手環所以人道組織會去救他資料我懶得給你自己去翻蘇珊宋坦的書蘇珊也曾幫卡特解釋過可惜還是沒人聽得進去事實想也知道卡特難道一個人走在非洲各村落?身邊都沒半個人?連響導都沒有?當時小飛機上明明還有一個機師和另外一名攝影記者難道三個人都選擇不救只是因為卡特拍了照所以一昧指責卡特?事實上幫卡特解釋的有:編輯部主編、人道救援組織的駕駛、肯 奧斯特布魯克只可惜當時已經沒人肯聽了資料請自己去翻當時的報紙我不是你的老師不需要幫你找
再提到卡特真正自殺的原因當然照片受到抨擊對他有一定的影響但是與其說他是因為飢餓蘇丹而自殺不如說是因為肯 奧斯特布魯克讓他直接崩潰加上莫桑比克他糊塗放下的兩件錯事 -遲到、把底片弄丟還有他當時的經濟壓力硬生生毀了卡特這也就是為什麼他在遺書裡一開始就強調沒錢付電話和房租的原因不過如果說卡特是因為內疚那麼就是後人想太多了我為卡特感到可悲一個偉大的攝影師到現在卻只因為一個謠言而被誤解
純情太陽小王子 wrote:在這兒舉出的95,上...(恕刪) 的確此案例不僅單純肖像權被侵害而已(當中還包含名譽權、隱私權等)。不過,小弟沒有找到單就侵害肖像權之部份所做過的判決。(其實是因為我懶的找,可能也找不到)。重點就如同是小王子講的,肖像權本來就是法律所要保護的法益之一。(這也是小弟上篇回文中想表達的的觀念)另外民法的立法原則之一,就是回復原狀。也就是當你拍到不想被拍的人,對方又要求你刪除的話。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把相片刪除(回復原狀)。同理,放在網路上的相片也一併刪除即可。
我不想和大家談法律或道德我想和大家聊聊布列松相信有心在攝影的同好都認識或知道這位大師如果論風景布列松絕對不是最好的攝影師但論Snap街拍他確實可以成為第一人布列松在1952年提出了「決定性的瞬間」這個理論他說:「對我而言,攝影具有一種同步認知,片刻的功能,以及對一個事件恰當完整表達的重要性。」他常常一整天走在街上用相機抓取在出門前就想好的題材(這點是最了不起的地方,他做到了確實的事前思考,而不是拍時才思考)而且大多都是人物抓到就走也不重複按快門就這樣拍出許多讓後人嘆為觀止的相片對於照片是某種主觀意識下的產物對於藝術是自我表現的外在該怎麼拍該拍什麼只應該問問自己我想就算去問卡特或布列松或安索亞當斯他們也沒辦法告訴你正確的答案吧
個人淺見1. 有商業行為者,一定需要被攝者同意(合理性考量下,報導圖片如為群體者除外)如果不是商業行為則以下述三項原則處理2. 以正常拍攝方式,且被攝者沒有表示反對 (正常方式指無非法攝影,並不論被攝者有無看見攝影行為,畢竟一個人上街要求別人不准觀看是不太合常理的)3. 發表成品無私人隱私,只貼正常圖片 ( 私人隱私指走光, 醜態 之類 的圖 )4. 如被攝者看見成品後有要求撤除,將立即刪除
個人淺見客觀的來說"新聞攝影"只是為了記錄 一時一地一人事物 的影像,不太能苛求攝影者要主觀的參與事件不過在人道主義盛行的今天 , 可能多數人還是會以較高的道德水準來要求(包含我自己)錯誤這種東西,個人覺的只是有時候我們沒有做到合乎普世價值的行為想說的只是,如果在事件現場,我們能如何做? 又能做多少?
其實,尊重,沒有那麼難...看了很多網友的尊重,其實並不是說,入鏡的所有人都要得到同意‧而是,將心比心,在要按下快門前,先想一下,如果我是那個人,我會不會去反對拍我‧當然有時也會碰到不是自己所想的情況,這時候,重要的是把拍到他人反對的照片刪除就是了,重拍一張,就算感覺會不一樣‧因為,是拍到當下的感覺重要(成就自己重要),還是尊重他人重要‧就算他人只是照片中一個襯托的元素,但沒有了那元素,照片就無法給不在當場的人那種感覺,所以雖然只是襯托,但其實他也是很重要不是嗎‧既然重要,那還是尊重一下比較好,那怕感覺失去了‧因為,在公開場所,看到是幸,不表示拍攝是尊重‧因為,在公開場所,聽到是幸,不表示錄音是尊重‧我自己不贊成街拍弱勢者,雖然拍攝者有時是出於真正的關心‧我看了很多拍弱勢者的照片,但看的人,除了稱讚拍攝者的用心(或關心)外,它是發生在什麼地點都不清楚,想幫的人無從幫起‧就算拍攝者只是報導社會的另一面,其實大家也都知道社會有這一面的存在,所以,只報導,好像助益不大,除非可以知道他住哪裏,讓看的人,願意的人可以去關心,若真要看到社會的另一面,被黑社會欺壓的是不是我們更無法知道,且更想知道的嗎,為何沒有人去拍來分享,難道是性命問題,如果真是性命問題,那是不是柿子只挑軟的吃,只因為弱勢者不知(想)反抗‧我和一位文字採訪者常去拍攝弱勢者的一面及家庭(因為於公,公所會決定要不要幫),重要的一點,即是先問被拍者願不願意被拍,還是只願被採訪,我拍的照片,感人其次,把實況拍出來才是重要,要不要幫,是真是假,公所的人自會決定,但我,決不會把那些照片公開‧有人說講道德者大都是沒po過圖在01上的...............,這何po不po圖有何關係‧鎖文,這就更扯了,01是大家討論的地方,只要合乎標題,正反意見都值得大家參考,不是嗎???而且,PM,只是各人私下聯絡的管道,不代表可以利用PM來損人而不敢PO在討論區,不敢接受別人的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