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一下原由,年初帶小孩去百貨公司,剛好某化妝品牌專櫃在舉辦拍照活動
在專櫃小姐的拜託下,女王同意她們對我的小朋友拍照,並當場在電腦挑選2張照片
她們並告知沖洗後會加上她們專櫃品牌LOGO像框作為致贈的禮物
但在拍完後,挑選時,我發現她們拍了將近20幾張,我問攝影師那些照片能給我嗎??
她們說不行,因為她們有簽約,我那時心裡不是很高興,因為我小朋友可愛的照片是別人的
但是我也想到著作權問題,所以我就沒說話,回去之後狠狠罵了我女王一頓(她同意我不同意)
趁罵他時要求買一台EOS 5D,好拍出美美的照片,沒想到女王不為所動,敗家行動...失敗
說了這麼多,想請問各位對著作權有瞭解的人,這些照片的權利與拍照者的權利問題。
以下問題,歡迎各位提出見解,小弟不另感激。
問題如下:
1、當我同意對方拍照時,拍完的照片是屬於哪一方??
2、這些照片可以讓拍照者無限使用嗎??
3、我小朋友的照片該如何擁有??
4、我能要求對方不得使用我的照片嗎??
1. 照片上涉及的權利,有著作權和肖像權。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屬於拍攝者,肖像權屬於被拍攝者(入鏡者),不管本人有沒有同意被拍照都一樣。
2. 肖像的使用權是肖像權的一部分,沒有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不會屬於拍攝者的。「同意被拍」並不等於「同意肖像被使用」。
3. 在不侵害肖像權的前提下,著作權人對照片的使用是沒有什麼限制的,例如在不公開的情況下,愛怎麼複製、怎麼修改,都沒有關係。不過只要公開並做商業用途,就會涉及肖像權,一定要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 上面提到的「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透過定型化契約方式來達成。現場的文宣、工作人員的告知都算,但如果沒有能讓當事人明白了解內容並同意,是不會構成契約內容的。假設專櫃小姐沒有明確告知家長廠商將「如何使用照片」,那麼廠商就不會取得肖像的使用權。既然說了二張照片是屬於「致贈的禮物」,那恐怕就不屬於「對價」,廠商也很難主張「有償取得肖像使用權」。肖像的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完全可以禁止他人將該肖像用於商業用途。
5. 在著作權方面,被拍攝者的地位跟任何路人(第三人)沒有什麼二樣。想要「擁有照片」?要看你「擁有」的定義是什麼。要擁有完整的權利,除了由著作權人(拍攝者)讓與或授權外,別無他法。但如果只是要「保有」照片留念,只要你有辦法Copy到(例如從對方的網站),甚至你在現場「自行翻拍」,大致上都還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barton3200 wrote:不一定。「同意拍照」不等於「同意被使用」。舉辦拍照活動,不當然取得肖像的使用權(即使是僅在該活動中使用),除非以現場的情況,已足以認定參加活動者(入鏡者)有明示或默示的同意。
因為當初拍照的意圖是為了他們的活動,所以使用上也僅限於該活動(我的解讀啦)…(恕刪)
…去照相館拍大頭照,他也是可以拿我們的照片在店門口展示囉??.(恕刪)不可以。
.昨天看到一則新聞,有人學水果日報每日一拍,並PO上網路讓大家欣賞PO上網路不營利,大致上還不會侵害肖像權。假如出電子書是賣錢的,就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當然必須取得授權。
如今作者要出電子書了,他為何要一一請當初拍照的一千多人填寫授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