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日本一位專拍廢墟的攝影師(在此簡稱A桑),對一位同樣也是拍廢墟出名的攝影師(簡稱B桑)提出告訴。
A桑是日本拍攝廢墟照片的先驅,他擁有許多拍廢墟的經驗與作品。
也在日本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今日對一位同樣拍廢墟的攝影師提出抄襲的告訴!
A桑主張B桑的作品裡,許多角度都是他曾經拍過的。
例如地下室的擺設,或是廢墟的外觀等等.....
而最讓A桑最為光火的是,在內容介紹時,A桑寫錯的部分,B桑的書也出現一樣的錯誤!
這更讓A桑更加深信不疑自己的作品遭到抄襲。
而B桑反駁,他所拍攝的作品都是自己去找角度、位置,自己的想法拍出來的照片。
再主張所謂攝影作品是依照器材、環境、光源、氣候等外在條件的不同,呈獻出來的東西。
所以B桑也認為自己絕不是抄襲A桑的作品。
目前兩造就在這癥結點互相辯論.....。
想請教,先不論B桑書的內容是否與A桑相同。
同樣一個被攝物,假如先被第一個人拍走了!
後面的人是不是都不能"剛好"也拍到同一個畫面?
例如台灣最有名的廢墟拍攝點:飛碟屋。
大家會去那裏拍攝無非是看中那裏的氣氛,與非人為的時間自然破壞。
若是我先拍了裡面其中某個景,後面的人我也可以告他抄襲嗎?
這點實在想不太通!
還是因為其實攝影師背負了一個"職業"的名稱了之後,所拍的東西就只屬於他一個人的嗎?
請問各位前輩這個小問題,若有案例更好!
先謝謝各位看這篇文章~! ^^
A桑B桑情況...沒有實際看到內容,很難論定(就算有圖,旁觀者也只能自由心證)
前陣子鬧哄哄的楊比比老師事件
不過從法律面來看...
從這些法條裡可以略知一二
IVERSON7172 wrote:
同樣一個被攝物,假如先被第一個人拍走了!
後面的人是不是都不能"剛好"也拍到同一個畫面?
例如台灣最有名的廢墟拍攝點:飛碟屋。
從您舉的這個例子
個人認為,不構成違法.
至於不構成的條件太多因素了
台北101
會說這種話的人, 其實是不了解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只是一種權利的總稱,
它包含"專利權", "著作權", "商標", "營業密祕"等等.
每一種所保障的權利範圍是不一樣的.
很多人把專利權和著作權搞混.
專利權是用來保護創作者的思想, 例如光碟片儲存資料的概念想法, 如何使CCD雜訊降低的方法等等,
但專利法只用來保護商業產品, 專利法並不保護藝術創作.
藝術創作則只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它只是保護有形的物體,
像是文字, 圖畫, 相片, 或是外形,
它的目的是要防止別人盜版而已,
著作權並不會保護藝術創作的手法或概念.
所以若從樓主上的疑問來看,
其實, 只要你拍的照片不會和別人的看起來幾乎一模一樣,
不會讓人要費工夫找出兩者的照片有哪裡不同,
那就不會侵犯別人的著作權,
所以, 有人拍過的場景你大可放心的拍,
若你怕有爭議, 就取景的角度稍微改變一下,
不然就是模特兒的姿勢換一下(其實只要模特兒的臉長不同就夠了).
文字也是一樣, 樓主舉的案例裡面, 只要那個被告與原告的文字上並不是一模一樣,
那就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就算原告寫錯某個東西,
只要被告以另一種寫作方式來表達, 那兩者就不同了.
所以我們也可以看到作家之間告抄襲的案件,
這就反映出那些作家並不懂什麼是著作權.
其實被告如果狠一點, 可以反告對方是妨礙名譽呢!
當然從創作的角度來說,
後進者就別那麼懶, 不要只單看某一前輩的手法而模仿,
好歹綜合幾個前輩的想法再來創作,
才不會讓人一眼就看出那是模仿某某人的作品.
雖然模仿不會犯法,
但層次上就差了一點了,
被人說你是學某某人的, 心裡總不會好受吧!
商標依據我國商標法第5條的規定,是指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而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兩個是完全部一樣的東西,不能混在一起講。
所以依據這個定義,其實就可以知道,著作是有可能產生兩個作品類似的情況,但是商標就不容許有類似的情形。
也就是說,兩個人一起創作,做出兩個類似的東西,不管誰先誰後,都沒有違法的問題。
但是,兩個人一起設計商標,設計出類似的商標,那樣就會出問題的,先申請商標註冊的人,有權利禁止後面的人使用那個類似的商標。
所以回到原來兩個攝影師的問題,重點就在於原創性,就是B桑的作品到底有沒有具備原創性。
這部分就牽涉到A桑知名度,以及B桑是否有機會接觸到A桑的作品等等問題,也就是牽涉到複雜的訴訟證明問題。
不過依據樓主所說的「A桑寫錯的部分,B桑的書也出現一樣的錯誤」
就極有可能被認為有抄襲的嫌疑。
最後提到101的拍照問題,基本上101申請的是商標權,而非著作權。
101大樓在民國94年7月成為台灣第1件獲准註冊的建築物立體商標,也就是101大樓建築物各種角度,都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但是不是就不能拍照了,這也不一定。
一般非商業使用,是不會有問題的,至於商業攝影是否會有問題?!
目前,依據智慧財產局的說明:「如果建商只是將 101大樓做為背景,而且依一般房地產交易習慣,在宣傳海報上一併刊載建地附近的知名建築物,告知消費者建地位置及環境機能,屬於商標法善意且合理的使用方式,不是做為商標使用,不受商標權的效力拘束。」
但是,以後解釋都只是智慧財產局的解釋,實際上認定有無侵害101商標權的機關是法院,所以有涉及商業使用,還是小心點比較好。
以上僅是個人想法,不一定正確,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