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 Z117 新品馬上產生亮點!敲打鍵盤產生怪聲!一個跟國產品比爛或更爛的品牌產生!空有設計沒有品質的產品。

一大堆疑問。

Z117 59800?? 這不是Z115的價格嗎?

而且就算是Z115,官網有降價動作嗎?沒有的話,就像之前網友講的,是經銷商自行降價。而通常,會降到五千,而且敢自己降價這麼多,多數是展示機出清。
Dear ethens123:

  我的回覆如下:

問題一:你講的沒錯,這是燦昆自己的行為,所以我已經有被騙的感覺了。
問題二:沒有封條!沒錯,是我一到現場時,設備就被取出,感覺已經被打開了。

問題三:盒子裡面沒有你講的保證書這種東西!裡面只有:還原、備份指南,服務保證書(一張紙),Sony售後服
務指南(一張紙),Safety Regulation (可展開的一張紙),規格表(一張紙),Energe Start 說明
紙,WinXP用戶指南,Sony快速入門指南,VAIO International Repair Service(這個比較像你講的保
固說明書)!但這幾個都沒有記載LCD亮點事情。

問題四:小尺寸LCD也是 Sony做的嗎?是友達?奇美?Sharp龜山廠?樂金非利普?三星?還是大同呢?
問題五:鍵盤異音是在取下電池後敲打鍵盤才會出現,這個問題可能是電池卡筍所造成,在沒有電池的情況!導致筆
電底部支撐性不足所造成,這是一個明顯的設計瑕疵或是我們講的設計疏忽。
問題六:我認同你第六點,所以維護或客服部門是不是再處理消費者的客訴及消費者滿意的部門?你覺得呢?

問題七:這個問題我很清楚消費者應有的法律與權益,其實你真的不需要重複一遍,除非您是客服人員,不過依照我
以前的客服經驗,您的提問方式,讓我想起十年前作客服的時候也是這樣答覆,所以我覺的這十年來,台灣
的服務業還是沒有負責任的態度來處理消費者的問題,只是為了把自己的服務績效量化,好得到比較好的績
效評比,這種不是打從心底服務客戶的心情,我沒有感受到感同理心,所以你怎麼講,消費者是沒有辦
法接受的,如果可以的話,我很願意做貴公司的客服主管或顧問,讓我來告訴你們什麼是真正的客戶服務,
但是我也不怪你,因為你們上頭的老闆根本也沒有這個權限處理,或是大家都抱持個息事寧人,多一事不如
少一事的態度在看待消費者客訴的問題,這就是台灣的消費意識。

問題八:如果不表示我的不滿,Sony的客服人員又怎麼會處理呢?如果我不是真正的買方,我又為什麼要生氣呢?
就是因為我買了,那麼貴的一個產品還得到這樣的品質,我當然要生氣,我氣我活在這樣的環境裡,我氣
我不該相信大品牌,我氣原廠忽視消費者的權益,我氣台灣人的消費意識沒有辦法受到尊重,是消費者太
笨,還是原廠忽視我們,忽視台灣人得消費權益!說穿了,就是台灣人比較善良,比較好欺負,比較好妥
協,不就是這樣嗎?我親眼在福岡機場看到國泰航空Delat班機時,日本人、香港人與台灣人對航空公司的
態度,我完全可以體會為什麼台灣人總是被欺負,因為太好妥協了,太好斡旋了。是吧!

問題九:日本有很多東西不一定比較好,我完全認同你的講法,但是你還是沒有看清楚我提出的問題,我要講的是:
如果你是一個國際大廠,你應該要拿出你的服務態度與精神出來,瑕疵品沒有關係,我們都不是聖人,日本
人當然也不是!都會有疏忽的地方,我也沒有要求退機,我也不去要求退價差(我根本不缺這個錢),我只
要求你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為什麼會有一個紅色的亮點在正中間,在正中間會影響我使用筆電,他們又回
答我這是正常現象,明明就是瑕疵,還可以硬凹,你懂這種感覺嗎?

PS:如果我有什麼情緒上的字眼讓任何人感到不舒服,我在這邊跟大家說對不起,但是如果我要求的或所產生出來的情緒是因為原廠的設計不良或品質瑕疵所產生的話,那這個問題就不在我了!還有我很清楚您提到的 "情緒字眼" 的話的用意,如果我有毀謗他人或在網路上刻意散播不實消息與資訊會有法律問題是嗎?所以我要在這邊講,我敢說我就敢負責了,如果我所陳述的事為事實,何來毀謗的問題,何來散播不實資訊,您應該很懂法律吧!(以上是針對您講到的:情緒性的發言很容易讓自己陷入困境?做回答)



引言 2010-10-21 21:24 by ethens123
1. 降價5千元完全是燦坤自己的出清活動與SONY無關,官方網站上的價格仍然是84800元
2. SONY VAIO於外箱完全沒有任何封條
3. SONY VAIO保證書背面第二條即已粗體字註明:"基於液晶面板製程尚無法確保100%無亮點或無暗點之特性,恕不提供液晶面板無亮暗點保證",保證書上寫的很清楚,當中唯一瑕疵就是銷售人員沒有把保證書先給您看過,或是當初您在驗機器的時候沒有要求檢驗亮暗點,以小弟平常在賣場經驗,只要現場有測到亮暗點,無條件再開一台
4. SONY VAIO日本製機器沒有代工廠,完全是SONY於日本長野工廠所生產
5. 鍵盤組裝品質不良,只要有故障,於保固期內,維修站都會處理
6. 每個消費者或多或少都有遇過新品不良或是有瑕疵的產品,但並不代表整條產品線或這個品牌都是差的
7. 消保法有規定: 於實體店面購入的商品,因是自己親自檢查過或是體驗過,除新品不良外,不適用於網路購物或郵
購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之條款
8. 購買到有問題的產品固然不悅,一定非常生氣,但您在PO文的同時,有無想過這樣充滿情緒性的發言很容易讓自己
陷入困境?
9. 日本製的東西一定就不會有新品不良?日本製的機器就一定不會壞?別把日製品神話了!
以上是小弟的看法,無討戰之意,也不回應戰文
davidchou6441 wrote:
Dear ethen...(恕刪)


DEAR davidchou6441:

1. SONY保證書一定會有兩聯,第一聯是白色、第二聯是黃色,上面會記載機型、機號、保證書號碼,這兩聯會連在一起,並且於白聯背面一定會有保固條款,若沒有保證書,由此可知,TK是拿展示機給您,如果您能確認當初購買時TK也未告知您這是展示機,這樣的話就有欺騙消費者嫌疑。您可以就沒有保證書這點據理力爭,且沒有保證書,就無法註冊,沒有註冊就等於少了六個月的保固以及第一年全球保固。

2. Z系列從前一代的時候,裝上電池時就有與機身不密合的情況,拿起來搖晃時也會有"客客客"的聲音,當時也是造成熱烈討論,後來新的Z系列在這方面有明顯改善,但小弟經手過的某些機器還是會有這樣的情況。

3. 如同您所說,SONY並沒有自己的面板廠,是向其他廠商購買的,小弟曾經有幸到日本長野工廠參觀過,長野是
VAIO的發源地,也是VAIO的研發與日製機種的生產基地,其實說生產,就是在日本組裝、測試。

4. 就小弟這些年來與SONY維修站打交道的經驗,只能說服務站與客服端的品質都需再加強。

5. Z117的價格實在差太多,原價84800與54800相比整整少了三萬,這是非常有疑問的,但若原價是59800,那就鐵定不是Z117,是Z115,降價五千元則是燦坤為了要出清舊機器而做的活動。無論是哪一款,小弟都認為您買到了展示機。

6. 容易讓您陷入困境的意思只是要提醒您,任何言論都是要負責的,在陳述不滿之餘,可以更細心的保護自己。

我自己有三台VAIO,SZ、Z56、Z117,幸運的是都無發生問題。

davidchou6441 wrote:
Dear ethen...(恕刪)


看了樓主部份內容實在是太好笑了

消費性電子產品不准廠商降價賣?最好您賣完立刻漲價?

那小弟去買股票他跌了是不是也是欺騙股東?

降價就是欺騙消費者?

自己電腦型號都搞不清楚

Z117 會降價?現在還買的到全新的?

現在都出到Z13X了

小弟自己也沒買過sony的電腦的,但是一般用過的其他產品的品質都還不錯

看板上的評論Z系列似乎也沒有什麽大問題

應該很多人看了都一笑了之

有問題就直接打電話打sony客服去問

又說反正您也不差這一點小錢,一點小錢還要分期?

還實在很好笑
哇!!!!好便宜喔!!!!
網拍還有幾台二手Z117.............要價都要70幾張小朋友.............
趕快來去買幾台當二手賣............65張就賣了..................



PS.我的Z117當初可是求爹告娘,死皮賴臉,以死相逼..........最後小朋友一個不少的離家後才到手的.還好一切都很好,不然可嘔死了.
應該是z115...........我的z117目前服役一切正常~一整個就是快

建議大大要發抱怨文要先把規格搞清楚.........不然聲援沒有.......只會討來一堆罵....
感覺好像把不滿往討論區上發洩,
M01變成消費者不滿發洩區了嗎?

而且這樣的發言方式,
好像只會引來反效果,
反而同情樓主的人不太會想回應
在SNOY的NB,就算他是打著MADE IN JAPAN,其實內部元件也不是全部日本製造,充其量也就是在日本組裝
不過說真的一台要價不斐的NB既然比不上一台國產品牌的保固條款
我們還是愛用國貨好了,這種忽視消費者的品牌,我們要抵制!抵制!抵制!!!
不過話說回來SNOY就是MONEY
花得起錢的大爺,嫌有亮點,那就大把銀子灑下去,再換一片面板,不就得了
反正8萬多塊都花下去了,也沒差那幾張小朋友
如果沒錢,那就買其他品牌不就好了
幹嘛花錢找氣受
說不定SONY的產品策略也是要抵制花不起錢的消費者,,,不是嗎???
以上純屬玩笑話
我的 Z117 129 一切正常

50000多???
Z117???

請快更正型號吧...
從早期的TR3T (應該是7年前)買到現在 Z126, Z138 ,SONY的箱子從來都沒有封條.
我的Z126電池有不合的情況,會鬆鬆的,Z138就沒有這個問題
如果是一張兩三百塊的記憶卡沒有保證書堪稱合理,但一台好幾萬的筆電沒有保證書是不太合理.

樓主應該參考民法,應該針對出售者而非SONY.
請律師來了解自己的權益.法條不是法律系的平民百姓能以文字就能理解的

第 351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