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a1221 wrote:
萬一後面的是救護車消...(恕刪)


那不用廢話,當然讓道

我指的是,一般的私家車,畢竟你卯起來加速,超速會被開罰單,轉換車道也違規會被開罰單
萬一你也已經開到一百二,一百三了,後面的車還是緊追不捨,我真的很好奇大家會怎麼做?

amurow wrote:
樓主午安阿這篇砲火真...(恕刪)


謝謝您為小弟分擔些炮火.....哎唷...不過說真的小弟還沒po文前真的有小小的以為明明前後都完全沒車,那台可愛的車子怎會那模急著跑來前面...不過經過大大們的炮火後,我已很清楚就算都沒車也不准上限開於內側啦...

說實在的在國道5以外的高速公路,小弟亦非常討厭那些龜速在內線影響其它車,啊沒想到...在國道5前後幾乎完全一片淨空下,小弟自已也犯了這嚴重的錯誤呢....真是受教了~~
林書城
看了影片之後我覺得那台車只是很單純的想搶在樓主前面進隧道罷了!
急煞也只是因為他為了要搶道而怕被超速照相而已,當然現場狀況也只有樓主最清楚啦!
國道五號只有二線道,我也常常定速在不受罰(最高速限+10 Km/h)的情況下走內線被刷卡,
多年來別人超速都沒事而我挑戰法律的極限連內車道都不能去,這像話嗎?
如果只有超車的時候才能走內線,那我進隧道之前沒有要超車可不可以走內線?
如果違規超速的人只會怪內線超車道有烏龜車這就有點本末倒置了,
人家那個烏龜車搞不好也正在超車啊!只不過對你們這一些莽夫而言他超的比較慢罷了!
如果那台所謂的烏龜車是定速在不受罰的極限值,我不覺得有啥問題因為那台車就是我
如果以後我常常收到關於"非超車時佔用內側車道"的罰單,
我再來考慮要不要減少使用內側車道的機率吧!
呵呵~~謝謝某些私訊給小弟的大大您們, 真的有感受到温暖....我也沒想到這種文蓋大樓的速度會快到比棒球哥攔路打人還快,短短沒幾個小時就快要破百,,呼~還真的第一次體會到網路的可怕呢

還沒發洩到的大大們...請繼續囉~~
林書城
小弟有個疑問
若是照先前各位大大所言,內線道為超車道不得佔用的話
這樣在進雪山隧道或是各路段的長隧道之前,是否皆要切換至外線車道
因為據我所知隧道裡是不可以變換車道的
我遇到的情況是因為在進雪山隧道之前還沒有切換回外車道就進去了
這樣的話應該是佔用了超車道,但是雪隧很長又不能變換車道
我雖然以最高速限+10行駛了但是後面還是碰到車逼很近想超車
我也很想讓但是因為我一直超越外線車道的車,他可能就這樣想說跟在我後面
但他還是很想超車,這時候該怎麼辦呢?讓也不是不讓也不是
我也不想擋到人阿~~~
我想~大家在對高速公路交通法規的觀念上有某些的誤解~
下面說得很清楚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所以~如果您的車速沒有在該路段的最高速限的話,不可"佔用"內側超車道(如果只是超車需再切回原車道)
如果行駛於內側車道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樣大家了解了嗎!?
不要再說什麼沒事不要佔用內側車道啦~(當然最高限速以下的車請勿佔用)
我就是一直以最高限速+10的容許速度開內側車道

不要一竿子打翻全船人~
Jerry5217 wrote:
看了影片之後我覺得那...(恕刪)


沒有錯~我同意這位大大說的~



再強調一次~下面說得很清楚

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在不塞車又沒事故的情況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所以~如果您的車速沒有在該路段的最高速限的話,不可"佔用"內側超車道(如果只是超車需再切回原車道)
如果行駛於內側車道需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樣大家了解了嗎!?
不要再說什麼沒事不要佔用內側車道啦~
我就是一直以最高限速+10的容許速度開內側車道

不要一竿子打翻全船人~
amurow wrote:
根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8之3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看了影片以後發現
樓主的大蟒應該沒有屁股大到塞住所有車道

然後又是以最高速限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1.規則和條例來比較,哪個法位階比較大?
2.就是因為佔用超車道擋到別人的路,所以才會被剪車,這樣沒有堵塞行車?
3.上述管制規則和處罰條例都是寫明「得」以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不是「應 」,且但書是不堵塞行車,才得以持續行駛超車道。都已經堵塞後方來車、違反法令了,還以為自己是合法佔用超車道?不會吧!
psza wrote: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恕刪)


前面還有這一條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要開多快才算"堵塞"? 都已經有速限,還需要自由發揮來定義?
這位大大回的好

如果是超過最高限速超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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