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一、您98年8月20日電子郵件收悉。
二、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範圍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規範事業獨(寡)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二為對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行為加以規範,藉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有關 您所提相關問題,本會說明如下:
(一) 依據本會83年4月6日第130次委員會議針對指定機油適法性之決議,略以
1、 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各車種因設計不同對機油之需求亦有規格、級數上之差異,限定使用符合API、CCMC、SAE等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機油行為,應屬必要且具正當性。
2、 限定機油廠牌並非必要,應以推薦取代限定,使用級數、規格符合規定之其他品牌機油,不應影響汽車保固之有無。
3、 使用非依規定之級數、規格機油所產生損害部份可取消保固,但並應不影響汽車其他部份原有之保固。前開決議業通函汽車業者知照並促請其於限期內修正使用手冊中有關機油使用之規定。故汽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油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之虞,另汽車業者於使用手冊中,對於車主未依規定使用特定廠牌機油時,單方面約定排除「全部」保固責任之情,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規範,本會將依個案之情節依法查處。
(二) 有關要求車主簽具切結書乙節,按本會前揭決議僅規範汽車業者若於車主手冊、保養手冊中,對於未使用符合規格及級數之車用機油所生損害有關保固事宜有所規定時,不應有主張免除汽車其他部分應負之保固責任情事。至若汽車業者與車主基於雙方合意另為保固之相關約定,則屬私法自治之民事範疇,尚難認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 另有關保修廠加收「機油自備-設備使用費」乙節,事涉企業經營成本及管理之考量,屬個別企業之訂價與經營自由之範疇,尚難謂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四、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真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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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8 11:34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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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問題,懂一丁點法律的都不會是問題,不就是履行保固責任請求外在加上損害賠償的請求在加上和解條件的問題而已。
打官司這種事都是謀定而後動的,既然要打官司第一步就會聲請證據保全跟分樣,然後就請原廠拿它要自行檢驗的那一份去驗,剩下的就迎刃而解了。
我也很希望原廠在保固期內不要出保固給我,這樣區區幾萬塊的代墊款對上原廠的商譽我很樂意上法庭的。
最好是車廠總公司可以鑑定出自備的機油有問題,那把總公司的鑑定報告轉成是對機油商的求償附件那就更妙了,這樣把機油商的商譽跟車廠掛在一起處理,這樣鐵定很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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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談到問題核心了了

多花一千多的機油錢 , 跟跑訴訟程序比起來, 我還是花錢好了
訴訟是人民的權利, 但是沒有人喜歡沒事跑法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