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上立業務爛到底了、買車千萬別去!(更新159樓⋯)

kevin670418 wrote:
去年12月份到上立(...(恕刪)


有錄音也沒用 真換了 保險公司查出來換你變詐欺

吞不下這口氣的話 不然去告那個黃課長看看 看當時有沒有證人


kevin670418 wrote:
我不需要取暖!我只是...(恕刪)


保險到期換東西這種話 本來就聽聽就好 跟業務不熟 他幹嘛要幫你弄

這狀況有點像這樣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如果開版大一開始就知道,業務先前這樣的說法並不是那麼符合規定,但是業務有門路和專業幫你處理。
應該就不會有這問題,而且業務還早早幫你處理的舒服。好像就兩全其美了。
現在感覺是開版大,上立和保險公司,都不會有退路可選。

這種檯面下的事情,千萬不能鬧大,因為業務不會笨到把額外的服務檯面化。
事實上保險公司也知道,大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心照不宣就好。

同事幾年買v牌 xc90 一年後業務叫他去給他"專業服務",所以得到四顆輪胎寄放在原廠。
說話憑良心 要上網公評就要說實話 你不敢說我幫你說

你保的是富邦產物,當初你保的險是富邦產物推出的一種優惠 承保此乙式險可免事故紀錄修復 金額為2萬上限. 這是產險自由化,各家保險公司推出不同商品所產生的險種.

當初你買車不知是哪家業務跟你說保險到期前可換 東西 ,後來你買了福特 黃處長也是依上面所訴,跟你說明你所購買的車險有加這項優惠,且是富邦產險提供不是上立汽車更不是黃處長提供.

如今你保險到期,你自己認為當初所提到的優惠"免事故紀錄修復 金額為2萬上限"是你可換東西的籌碼,當你致電給黃處長,說明用意之後當下就被黃處長拒絕,事後黃處長為維持客戶關係,幫你跟公司申請公司的防盜器,由公司跟黃處長各支付一半費用,免費給你安裝卻又被你反咬一口,為何裝公司的就可以裝外面就不行.

我是跟黃處長買第一批FIESTA手排的客人,而且只便宜我2萬元.

上訴若有不實歡迎版主提告.

話說回來,一間營業處的處長會答應你,日後保險可換東西,我真的不相信。拿一台車業績去賭自己的位置跟法律問題,太不符合常理。如果是業務我就信。



版主請你自重.

如果沒有證據
可以證明乙方做過此事,則此〝指證內容〞被視為莫須有,嚴重損
害乙方名譽,則構成公然誹謗罪。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
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
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
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見識了~

身為台中人感謝大大勇於說出惡勢力~
197350D wrote:
說話憑良心 要上網公評就要說實話 你不敢說我幫你說

你保的是富邦產物,當初你保的險是富邦產物推出的一種優惠 承保此乙式險可免事故紀錄修復 金額為2萬上限. 這是產險自由化,各家保險公司推出不同商品所產生的險種.

當初你買車不知是哪家業務跟你說保險到期前可換 東西 ,後來你買了福特 黃處長也是依上面所訴,跟你說明你所購買的車險有加這項優惠,且是富邦產險提供不是上立汽車更不是黃處長提供.

如今你保險到期,你自己認為當初所提到的優惠"免事故紀錄修復 金額為2萬上限"是你可換東西的籌碼,當你致電給黃處長,說明用意之後當下就被黃處長拒絕,事後黃處長為維持客戶關係,幫你跟公司申請公司的防盜器,由公司跟黃處長各支付一半費用,免費給你安裝卻又被你反咬一口,為何裝公司的就可以裝外面就不行.

我是跟黃處長買第一批FIESTA手排的客人,而且只便宜我2萬元.

上訴若有不實歡迎版主提告.

話說回來,一間營業處的處長會答應你,日後保險可換東西,我真的不相信。拿一台車業績去賭自己的位置跟法律問題,太不符合常理。如果是業務我就信。



版主請你自重.

如果沒有證據
可以證明乙方做過此事,則此〝指證內容〞被視為莫須有,嚴重損
害乙方名譽,則構成公然誹謗罪。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
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
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
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恕刪)


你說的真是事實嗎?我並沒有什麼不敢說的⋯

我車子保險何時換成富邦了⋯怎麼我自己都不曉得

買車時與我接洽的業務就是黃處長⋯他不是業務.?

買車前:依我所訴有這項優惠⋯所以?(這說明買車時我已經有詢問過了)
買車後: 致電時又不行了?

黃處長自己跟公司要一人一半!
那我「當時」需要不需要「出險」呢?

黃先生是「處長」就不是「業務」了?所以你相信「處長」不會這樣說而「業務」才會?⋯好怪的論點!
(偷偷告訴你:我是我家的「執行長」喔!)

我所敘述事情的經過⋯皆有通聯記錄可以比對時間證明有此事!未來如果需要上法院就看法官相信誰了⋯(至於通話錄音會有妨礙秘密不討論)
文章中哪個地方是在「毀謗與侮辱」的⋯
整串討論下來!都是在誇獎他是個好業務啊⋯










kevin670418 wrote:
你說的真是事實嗎?我...(恕刪)


您需要的是提告
而不是在這裡跟局外人討論
如果您自認站的住腳
也有足夠的證據
就直接提告吧
我個人是過路的
但開過幾部車
一個人的社會身份
雖然不是絕對判定一個人的必要條件
但我個人認為
一個處長
真的沒有必要去為了這個提出承諾
其實
錄音檔能不能當證據
您告告看就知道
但光是沒有白紙黑字
就契約層面來說
您是完全沒有立場要求契約外的事
單方面講的天花亂墜都可以
您也可以說
該業務承諾原車九折買回
怎麼說都可以
但請拿出證據
還有約定的內容
不違法
這倒是最重要的
您還想扯什麼都是多餘
採取法律途徑吧

感覺版主一直在檢討別人,若非版主有想以出險換其他東西的意念,怎會有這些問題,版主自己也需要檢討吧!還大辣辣指名道姓~
小弟是認為既然都已經攤開來講了,不如就直接尋法律途徑解決吧?
"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不是在稱讚吧

而是在表示樓主的不理性和跳不出自己的小圈圈

文末處長也想幫你
卻被你自己搞砸了
怪誰?

再來、黃處長到現在還沒有對你提出毀謗之類的告訴算是很不錯了
真是的了便宜還賣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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