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670418 wrote:
去年12月份到上立(...(恕刪)
有錄音也沒用 真換了 保險公司查出來換你變詐欺
吞不下這口氣的話 不然去告那個黃課長看看 看當時有沒有證人
197350D wrote:
說話憑良心 要上網公評就要說實話 你不敢說我幫你說
你保的是富邦產物,當初你保的險是富邦產物推出的一種優惠 承保此乙式險可免事故紀錄修復 金額為2萬上限. 這是產險自由化,各家保險公司推出不同商品所產生的險種.
當初你買車不知是哪家業務跟你說保險到期前可換 東西 ,後來你買了福特 黃處長也是依上面所訴,跟你說明你所購買的車險有加這項優惠,且是富邦產險提供不是上立汽車更不是黃處長提供.
如今你保險到期,你自己認為當初所提到的優惠"免事故紀錄修復 金額為2萬上限"是你可換東西的籌碼,當你致電給黃處長,說明用意之後當下就被黃處長拒絕,事後黃處長為維持客戶關係,幫你跟公司申請公司的防盜器,由公司跟黃處長各支付一半費用,免費給你安裝卻又被你反咬一口,為何裝公司的就可以裝外面就不行.
我是跟黃處長買第一批FIESTA手排的客人,而且只便宜我2萬元.
上訴若有不實歡迎版主提告.
話說回來,一間營業處的處長會答應你,日後保險可換東西,我真的不相信。拿一台車業績去賭自己的位置跟法律問題,太不符合常理。如果是業務我就信。
版主請你自重.
如果沒有證據
可以證明乙方做過此事,則此〝指證內容〞被視為莫須有,嚴重損
害乙方名譽,則構成公然誹謗罪。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
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以下三法條請求賠償。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
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八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者,不在此限。」
※第一九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
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