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奇摩 wrote:
感覺樓主真的有點慌,這件事其實不用太緊張,撇開技術問題,這就是一個消費糾紛。
這件事如果上法院,法官會先看合約。合約上不就白紙黑字寫:30日內熄火檢修3次仍無法修復,就是換車。(事實成立,就依合約履行。)
接下來,瞭解經銷商在法律上與消費者的關係:業務把車交給消費者時的配備,就是合約上交車的條件,不會因為這配備是否是原廠而有差異,因為簽約的對象是經銷商,而業務就是代表經銷商(合約上簽的就是業務的名字)。
瞭解舉證責任:上法庭,車商要證明是消費者自己裝的配件導致,那是車商要去向法官證明這個論點,不是消費者。話說回來,車商如果都可以證明,那他也早就找到原因而修復了,不是嗎?
我是建議樓主,不要太緊張,只要做兩件事:
1. 趕快去催廠商把車還你,記得要進廠檢查證明。(工單)
2. 去研究一下存證信函怎麼寫,先練習寫一下。
1.工單已開, 已補放在第一頁
2.存證信函自己寫的只會被丟在一邊
另外, 我要牽車也不要簽一台檢查不出真正問題的車
咦!難道是靠近頭七車子叫我去拜拜?才熄火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