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皮小阿官 wrote:
更新回應:
👀喜歡...(恕刪)
內容敘述與對原廠的要求、註記等,我覺得沒有什麼問題,
原廠一定不會給證明的,要進行官司也不是原廠的律師說了算,很多時候也只是原廠的法務看過而已更談不上""律師""資格,
法律戰只要能提供可以拿到最多的資料為主,給法官拼湊即可,
如果是我進入司法後文可以下下檔,或停更,免得給對方找到更多的辯詞,
另外可在司法院的判決檢索中找類似的判決加以攻防即可。
檢驗的部分依法院指定的機構送檢驗即可(提訴訟者要自費),沒有什麼加進去跟送檢的東西不同的道理。
要是這樣說食物中毒的東西通通免罪了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