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未載明、或口頭沒有約定報廢金給業代,那性質就是委託業代代理辦理處理報廢事宜,報廢金歸屬本人應無疑問。業代違反代理私吞報廢金,甚至有違反背信罪的可能。
業代事後曾表示將退給你,也算口頭達成約定,然而避而不見,企圖遁入私法,變成民事糾紛。但,刑事責任在行為時已經確定有無,不會因為後面民事行為變性,奉勸該名業代勇敢站出來解決,不要自誤。
站在業代立場,我也會想說車主要的折價,拿報廢金來彌補,這是人性。但是,法律自有規範,一旦溝通不當,導致消費者心生不滿訴諸法律,剛好法律解釋又不利於業代的話,就得不償失。所以,我向來喜歡說話直接實在的業代,愈老實實際上愈聰明。過去,看過太多貪小便宜入獄的情形,在裡面,這些人最喜歡說犯事,但拿到多少錢(沒有被查到的犯罪所得),如果被人知道為了一點小錢進來,真的會被笑死。當然,實務上多半會是易科罰金,但那也划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