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100 wrote:借用一下網友的主題 ...(恕刪) 不好意思,根據您上述情形,我幫您查了一下消保會的法規內容,以下是法規內容,希望對您的情況有幫助:看了車子後,當場就很喜歡想付定金,是否妥當?依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的買方交付定金,由賣方收取定金後,則推定契約成立。因此買方如果事後回家再審慎思考後,發現有更好的選擇或反悔不想買了,則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除非雙方當時對於定金有另外之規定,已給付的定金是不能請求返還的,因此,買方從事買賣行為時,對於定金的交付仍要慎重考量。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445&CID=473&Reload=Reload
dor123 wrote:你是扶人家的阿福...(恕刪) 呵~開玩笑的啦!其實~不論是車友或車廠~負面的訊息~不論對廠商或消費者~都不是有利的~還是好好橋~雙贏才是好!不過就我所知過往的事件~福特算是好橋的!將心比心~跟總公司客服經理好好談談吧!福特的客訴處理~通常是回到經銷商的客服處理!除非經銷擺不平~案件才會回到總公司出來弄~這流程合理~不過欠缺人味~就常常場面難看些~不過經銷商的立場~多少跟總公司的立場略有不同!總公司是總代理及生產產品的~經銷商只是通路商~對品牌經營及產品的看重性的點~總公司所需背負的道義及責任~及願意處理後序客訴的問題~當然會比較重些~通路商如果沒有總公司插乾股~純粹只是銷售~它的目地及價值~較純粹在於獲利~就要看老大能讓小的賺多少肥油~小的才使得動嘛~跟經營團隊或公司一樣~如果通路(小的)沒撈到啥油水~自然是有洞就鑽~見縫插針~圖利只為活下去~這只是剛好而已!就好比通路商拿我的設計品去生產產品銷售~大多數目的是在於阿福的品牌~品牌價值及聲譽能讓它產品好推~一件產品能多獲利多少~他們才不管我們產品開發的~用啥工法去設計~原廠正向處理~或山寨手法逆向作一作~甚至更粗糙的~FRP玻璃纖維隨手糊一糊~產品立場~通路的態勢~是完全不一樣的基礎點!跟通路商合作~我們有品牌包伏的~得慎選合作的通路對像~不然賺錢事小~臭掉很快~就跟擺明跟車友圖利錢財的團體或店家的嘴臉與心態~我們車友與其能相處多久~日久見人心~車友或消費者跑單~回歸到頭~亦咎由自取~找我的廠商~能配合的~大家都有共同的理念~有賺就好~甚至不賠讓他有產品就行~一技在身~餓不死啦!有些口水~原因就是貪~要不是賣的一方貪~要不就是買的人貪~買的洗賣的~賣的又把買的洗回來~相煎何了時~
我本身就是福特車主當初直接找九和的業務買的交車日是12月3日 出廠日是11月底整個過程我都覺得粉滿意要買福特就直接找九和一些亂七八遭的經銷商都不要去考慮很多消費或維修糾紛都是這些經銷商搞的福特就是敗在沒有管好這些經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