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D3 wrote:
擷取上面連結的內文...(恕刪)
因為focus路權比較大
而bentley本該先停車再開, 但是並沒有
而focus的路權允許減速通過(但是減到多少才算? 這就是模糊地帶, 放開油門算不算減速? 也算啊, 不是嗎?)
應注意而未注意? 誰說沒注意呢? 只要有放開油門的動作不就是已經有在注意了? 這又是一個模糊地帶
而信任原則....這條會導致bentley幾乎必敗, 因為focus路權比較大, 若應注意且有注意(focus車主只要強調自己有注意, 有放開油門, 有把腳放在剎車上預備, 撞擊前有踩煞車, 這樣基本上就不能用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了)
但是因為信任原則, 信任對方也知道交通規則, 萬萬沒想到bentley會酒駕突然衝出來導致來不及反應
基本上focus車主就全身而退了
如果最後結果focus是有部分責任, 那麼就代表台灣讀法律的人跟國際水準還有很大的差距....
像這樣的case發生在德國, 想都不用想, bentley百分之百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