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orelife wrote:
這句話造就了一堆龜車...(恕刪)
那不然改成十次車禍九次慢如何?因為開太慢被後面憤怒的駕駛撞?
車速越快,反應時間越短,車輛動能越大,傷亡的風險會增加,這是不爭的事實。
在市區還可以開多快,速限大都40~50而已,有些路段還更慢哩。
而且龜車說不定依你的意見來說,他們覺得這已經是他們所可以控制的極速了。
別人覺得很慢,可是他覺得已經很快了,只要沒有違規,他有錯嗎?偏偏市區沒有最低速限
我自己遇到這樣的車都摸摸鼻子,小心的繞過去就算了。
也許不滿的人可以提議修法,只要有自信可以控制,讓大家自已決定要開多快....
這樣以後路上就熱鬧了,因為每個人可以控制的速度極限不一樣~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三條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二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三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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