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oria126 wrote:
如題, 自備機油的話...(恕刪)
關於自行帶油至原廠保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2210137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1&t=387825&r=2&p=2
這個問題已經有消基會說過了,原廠還是得負起保固的責任.......
況且原廠的技師怎麼證明油品是劣質品呢...不要跟我說車子壞掉了就是證明
搞不好是車子也有問題存在而導致車輛損壞......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1&t=1021103&p=1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1&t=1056026&r=2&last=12027994
1. 拒絕提供保固或影響保固, 這違反公交法:
公平會早已發文車廠,不得以未使用原廠機油為由,拒絕提供保固,除非能證明此損害是劣等機油所引起,拒絕提供保固或影響保固如此已違反了公交法第19條第六款及第24條:‧ 第十九條(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 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第六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 其交易之行為。(案例說明:…以使用原廠零件為限者,其限制之要求於上游事業能提出公正客觀之證明,證實下游事業為客戶修護保養時,若不以原廠零件提供服務將危及公眾安全者,得認有正當理由…)
‧ 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案例說明:…就業者行為觀之,可謂以不正當方法,使交易相對人接受不公平之交易條款,剝奪車主自主決定是否交易之自由,且已損及其他xxx招攬汽車xxx之交易機會,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禁止之足以影響汽車xxx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2. 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適法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報,八十五年,第二期,一七五~一七六頁 (雖然是機車的, 但是汽車應該也會一體適用吧)
公平交易委員會導正案
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導正案
85.1.3.第二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
85.1.19(85)公貳字第八四0二0二五─00二號函分行
一、關於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適法性,經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三日第二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機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指定潤滑油之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限定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行為,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之虞。惟若係限定特定廠牌潤滑油,違反即取消保證(保固)責任,或保證(保固)責任的免責範圍過當,均已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有關搭售或第二十四條影響交易序之顥失公平行為規範,惟考量各機車業者限定車主應使用特定廠牌機油之行為為業內普遍既存之現象,爰採行業導正之方式辦理。各機車公司應依下列要點改正:
(一) 貴公司行銷機車時所使用之使用說明書、保養手冊、保證書、廢氣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保證書、或經銷商作業通告、經銷合約等,若有指定潤滑油(包括引擎,煞車及齒輪潤滑油)廠牌之規定,應改正為規定潤滑油之級數、規格;若有必要,亦僅得以「推薦」方式替代「限定」潤滑油廠。
(二) 若於使用說明書、保養手冊、保證書及廢氣排放控制系統功能保證書中,對於未使用符合規格及級數之車用潤滑油所生損害有關保固事宜有所規定時,不應有主張免除機車其他部分應負之保固責任情事。
(三) 得以印製貼紙、加蓋戳記、或重新印製方式為前述改正。
(四) 貴公司對於所屬經銷商及機車行均應分別通知改正。
二、為落實前述決議事項,請
貴公司於文到後二個月內完成改正,並於期限屆滿前行文本會說明改正情形,本會另將抽查改正情況
3. 關於自備機油要收「廢油處理費」的問題, 消機會已經處理案例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12.aspx?id=56
環保署基管會表示,國內對於汽機車用的潤滑油(即消費者所稱的機油),有收取「回收清除處理費」,該費用收取的對象是潤滑油的進口或製造商,業者必須依規定向環保署主動申報,並繳交相關費用。且該費用均由銀行代收,並未委託任何保養廠向消費者收取。
一般保養廠在保養後所累積的廢油,亦由環保單位無償為保養廠處理,故亦無理由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如保養廠因為消費者自備機油而欲加收費用,亦應有正當理由,並須經消費者同意後始可收取。
所以,該保養廠以環保署名義向消費者另行收費,實為欺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