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lleye wrote:HONDA TAIW...(恕刪) 首先,我建議你立刻聯絡公司法務或者讀法律的親友,先解決「能不能告」、「告了會不會成立」的問題。如果答案是否,請你趕快將本篇文字撤掉,以免遭受台灣本田的法律追訴。你已經用了相當強烈的字眼,如果不是因為台本比較混(不太在意網路評論)應該早已經被他們的法務盯上了。最後,如果原告變被告,萬一你又提不出明確的證據,踩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豈不是很倒楣?來這裡問法律意見無異於「緣木求魚」,任一位網友僅看到你的文字,根本無法幫你我也期待你能讓台本醒悟,但衷心希望結果不是相反。以上
allem wrote:首先,我建議你立刻聯...(恕刪) 雖然不知為什麼這篇又浮出來,但建議樓主標題改一下。內湖廠不等於Honda Taiwan, 內湖廠是經銷商,Honda Taiwan是本田在台灣設的分社,兩間不一樣的公司。
8803one wrote:雖然不知為什麼這篇又...(恕刪) 業務員算不算代表公司?如果是的話,經銷商又怎麼能不算是Honda Taiwan的代表?如果答案是否的話,那他賣的車又是誰的商品?懂我意思吧,Honda Taiwan應該不會無良到錢賺到,出包全是經銷商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