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瑕疪爭議
提供單位:台北市政府
一、案例概述:
傅先生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依報紙廣告向某汽車代理商購進口車一部,事後發現該車已行駛三百二十五公里,且行駛中突然剎車失靈,經維修中心檢修發現為總泵內漏,因此質疑該車購買時已有瑕疪,經向代理商申訴,惟未獲合理之交待,遂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二、處理方法與經過:
(一)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傅先生來函後,即函請業者依消保法第七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挸定,儘速妥善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及申復意見函復本府。惟業者回函聲稱該車業經傅君同意保毋並已修妥。由於該車係客戶親自選購,且係依廣告內容予以特價優惠,並告之該車係一九九五年之庫存車,故對客戶要求合理賠償乙事,難以接受。
(二)本府依消保法之精神,認為業者未告知該車曾試開三二五公里及該車行駛一年即發生剎車失靈,嚴重威脅消費者之生命安全,明顯違反消保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業者雖已將該車修復,消費者依法有權請業者給予適度保證及部分賠償。
三、處理結果:經數度居中協調,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雙方達成和解,內容如次:
(一)延長該車保固期限為三年或六萬二千公里(以先到為準)。
(二)該車享有兩萬公里公里內維修零件八五折之優惠。
四、建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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