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022 wrote:
【如何處理法律追訴權?】
如果一個人在糾紛之後說出或以存證信函告知「本人保留法律追訴權!」該怎麼辦?這時候不必慌張,第一、先注意一下對方說的是不是指刑法犯罪;第二、真有可能被控以刑事犯罪嗎?;第三、即使是刑事犯罪,確定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以上答案均否,那麼對方真是單純的嚇嚇人罷了,不必理會。
原來 只是嚇嚇人的
"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七個字本來就很好笑.....
要嘛就是告訴乃論 -> 有人告, 檢方才會開始偵辦, 進入法律程序
非告訴乃論 -> 即使沒人告, 檢方也要 "主動" 偵辦
所以, "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七個字意思就是: 我隨時可以告你, 但不是現在, 以後想告你的時候再說.....
所以....講白了.....就是..... 嚇唬人並造成當事人心理上的壓力與挫折感, 然後再跟你談和解的條件

要告就去告, 不告就算了, 哪那麼多廢話說什麼保留以後告你的權....
不惑之年移居美國,該買什麼車?
jay12532 wrote:
不要以老師來發言~不要把老師的名聲弄臭了
懷疑你的證照是拿幾個雞蛋去換來的~XDDD...(恕刪)
很多人以為老師這名字很好用,講難聽一點,老師也是服務業,覺得自己有尊嚴的老師,不過是沒認清事實真相罷了。
我覺得,業代就是服務業,服務業就是要服務,你不想理奧客,那請轉行,用"老師"說的妓女為例,別當了妓女還說自己賣笑不賣身,那只會讓人家覺得你不專業,試車這種東西是HONDA用來賣車的方法,叫業代去執行,真不爽,簡單,叫你們老闆,把試車這服務取消,以後大家用眼睛買車,這不就得了,做不到,那就乖乖讓客人試車吧,怕死,有個性,那你就不適合當業代。總不能,我坐上飛機,然後聽到機師說,各位乘客不好意思,我怕死,不敢上路,請大家下飛機。
ludwig wrote:
很多人以為老師這名字...(恕刪)
試車當然可以試。
但是無限上綱到駕駛者危險駕駛也要配合就是非常離譜,不但業務要制止,試車者本身也要自我要求,怎麼會需要百分之百配合呢?
遇到奧客當然可以拒絕,這是我的想法。
再說飛機的比喻也很奇怪,假如乘客想試飛機,請問這個飛行員該不該給試?試車也是一樣的,有些人本身技術就很差,甚至剛考到照就跑去試車,在大街上做出危險的動作,請問該不該制止,萬一撞死人,誰負責,難道也是業務?
這年頭業務真可憐。
個人感覺是
"顧客永遠是對的"理論被無限上綱。在國內已經是常態了。
反正不爽業務你就別幹了,老子就是最大。服務業就要百分之百配合,出錢就是老大。
所以你到法國餐廳點燒餅油條不加蛋,餐廳要配合你,不然餐廳關門好了。
所以試車危險動作,業務最好皮繃緊點,不能配合你就辭職,路人自己要記得閃,撞到你活該。
所以去中華電信繳遠傳的手機費用,店家不能配合是他的錯,我是消費者,我最大,我能決定在哪繳。
所以我買東西有權利貨比百家不吃虧,店家你不鳥我我就上網投訴你。
所以我去試車就能指責業務a了我的手電筒,反正我就是要搞死他。
無奈阿....
這年頭只有消費者是人,業務都不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