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psonlin wrote:我家巷子口也是常有車...(恕刪) 沒有紅線也沒關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里。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四、不依順行之方向,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臨時停車者。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者。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依第55條規定...路口10M內禁止臨停...第56條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所以他是違規的..因為他的違規...使您肇事..他則必須負擔連帶責任....直接報警吧...如果條子說這樣停沒關係..叫他翻翻55-56條
leolin0420 wrote:下次在撞到他.,就報...(恕刪) 那輛車雖然違規, 但車子是靜止的,所以你去撞到他責任還是你佔大部份不然路上一堆停紅線的車可以去撞看看,撞人家的還是要負擔多數責任它違規是事實, 但不代表你可以碰撞他, 即使他把路都堵住了請拖吊才是比較好的作法
qqqme8250 wrote:這證明一句話車頭過不代表過開車要小心 沒錯。什麼頭過身就過,之前恍神出巷子口右轉,右後輪去A到電線桿..。就從此無時無刻提醒自己了..。sampsonlin wrote:上次假裝拿起相機要拍照檢舉 直接打電話請托吊車來就好了,不用跟他講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