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gimmg wrote:
我很不想打臉但是....
2016/08/25這是此篇文章日期
HID驗車不用怕!!必過絕招:光型OK資料備齊
舊文新發
2013年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第2點第1項略以:「本項汽車設備變更須由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以下簡稱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後申請變更者,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為近光頭燈者另應裝設具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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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自動調整垂直傾角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