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ion wrote:
看看Colt plu...(恕刪)
「我太太Vios在二高時速一百多撞護欄人一點事都沒有」<---
本來抱著看熱鬧的心態看整個討論串…
但這論點實在是太瞎,使小弟忍不住跳出來

IQ超過10的人應該都會認真思考這段話


Spiritz wrote:
另外,要質疑人偷料,應該要舉證哪裡有偷,而不是指著人家的鼻子說我懷疑你偷料,然後要求人舉證證明自己沒偷,要控訴別人不是去地檢署按按鈴就沒事了,還得提出證據,有讀過書的應該都知道這件事,還是說在網路上打鍵盤的都不用證據?
還是是在玩文字遊戲,用"合理的質疑"來避免自己要提出證據?如果是這樣的話,所謂的"合理"也要有相對的證據來支持你的立論基礎。
mikkle wrote:
「我太太Vios在二...(恕刪)

Qmore6545 wrote: ... (恕刪) ... 有撞有真相啦,沒有偷料為何不願意送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