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enjia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不管遊覽車說它速度多少..不管拍攝車撞到遊覽車哪裡..
遊覽車就是沒有先停止,讓幹道車先行..
遊覽車肇責一定大於7成
停車再開應該是關鍵(如果該停而不停,除非有讀心術,否則要怎樣注意恐怕都很困難,難不成在主幹道沒緊急煞車就算有錯?),在米國閃紅燈跟one way stop一樣,沒有停下來導致車禍,肇事責任百分之百。
注意不代表要減速,小車駕駛可以主張本身車速不快,已低於速限甚多,故判斷為可安全通過,且認定側方來車會剎車(因為對方車速不快,似準備停車)。以撞擊角度來看,小車撞到公車基本上接近於100%正面撞擊測試。這樣看車主撞擊結果,小車車速應該不是很快,估計40-50之間,不會有超速的問題。
這種車禍,保險公司對保險公司喬,駕駛沒事也不用出庭。對方打電話,很禮貌地叫他找保險公司談,如有惡言就直接告恐嚇。要是有人受傷,扭傷擦傷驚嚇都算,可以具狀控告業務過失傷人,以刑逼民,具體連帶求償相關損失,反正不用繳裁判費,求償金隨便喊。如果真的很不爽,就請個律師吧。
前面有人說是小車撞大車,但以行駛方向來看,小車已行過中心線才會撞上右方駛來的大車,此時大車尚未過中心線,所以大車搶道的事證很明顯。如果調大車行車紀錄器,應該會發現大車在看見小車自側方行來時,可見到本身車道路口號誌閃紅燈,卻不停止。甚至可以考慮依此為證據告大車蓄意傷害。如果有聘律師打官司,應該會連所屬的交通公司一起告,這樣求償金額會更可觀。
申請車禍1-事故現場圖 2-現場照片 3-初步分析研判表
線上申請會比較快,可指定警局領取
網址→http://aps.police.taichung.gov.tw/TJMWebApp/Apply.jsp?ctNode=3315&mp=team02
建議先拿到初步分析研判再跟對方盧
還有記得準備一支錄音筆(很重要!!以防對方事後不認帳)
另外提供肇事責任賠償比例的參考
網址1→http://www.nlia.org.tw/uploads/smartsection/610155.pdf
網址2→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insurance/page3/3-0-M-5c.htm
還有對方打電話過來記得錄音,以防事後對證,
另外對方提到只有開20km/hr,口說無憑,請他提出證據(行車紀錄器+GOOGLE MAP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