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第三點的個人看法是這樣,如果TOYOTA真如和泰總經理所言,以顧客為第一是其企業核心,那麼今天這事件剛開始我對該公司多次反應,就該派專人送回我已繳的金額並對其公司沒有將第一線業務及主管人員教育好表示抱歉,那麼我今天非常可能已經開著另一台自己判斷為安全的TOYOTA新車,大家都高高興興的,何來損及商譽之事?所以第三點是TOYOTA自己不顧商譽,放任一線人員坑殺無知消費者,是他們自己該檢討改進的,何必多此一舉要人簽這封口協議???
第二點若我一簽就等於幫TOYOTA違背協議要項,因為議員當場言明重點是六萬解決沒有事尾,今天就算TOYOTA為此多付出肆仟元來報答一手把他們養大的衣食父母又有何妨?為何就多要肆仟?擺明給議員下不了台??否則今天若我不簽是我違背協議,議員是罵我,而不是眼看著他自己上任的第一件為民服務案,就跟我一樣吃了悶虧也只能任由TOYOTA咬著晃。
第一點就更離譜了,我承擔全部過錯,然後同意損失六萬元請TOYOTA幫我賣這輛車。若把今天跳到簽約事件的前一天,因為之前我是百分百信任TOYOTA所以我會想說他善意讓我損失較低的六萬元來處理整件事,只要簽了就沒事了。但經過近二個月與TOYOTA接觸才真正了解,我的感受是他們公司由下到上就只想著怎坑殺消費者,依他們原本就要定了我23萬的想法來說,他只要在二個月後再告訴我六萬沒人要接,是否能同意損失再多一點來賣,我不同意又能怎樣?因為在第一點而言我是請求他幫我賣的,賣不賣得出去又沒有要他負責的約定,萬一他說這是已領牌車,人家要多殺幾萬?合理吧?這是09年的車至少一年折舊要2成?合理吧?所以你的現金23萬賠不夠,還得拿已繳的車貸來還,那我都已經簽了又能怎樣???再看TOYOTA在北美隱匿暴衝事件目前疑似害死了58條人命,在台灣不久前的WIAH與ALTIS疑似暴衝,結果TOYOTA技師親自到場處理,再拖TOYOTA回原廠處理,完全以球員兼裁判的前後二道嚴密處理,莫怪台灣任何一次疑似暴衝全部都只是個案,就算之前有前輩說過台灣至少已經發生數十起TOYOTA暴衝事件,但至今TOYOTA仍可在台灣拍胸脯保證從來沒有發生過一起暴衝事件,可悲的是我們交通安全部門真的要這樣任由TOYOTA坑殺台灣同胞??
朋友說台灣法院也是TOYOTA開的,所以他們在契約上的白紙黑字可以視為小瑕疵,契約上寫2010年出廠可以硬凹交給你2009年出廠的車,產地寫台灣送你日本的還說讓你賺到呢?TOYOTA是大公司他自己不能履約就以一句小瑕疵帶過,但你是小消費者不能履約,已付的73萬可能還賠不夠?? 還好上帝有保祐,今天TOYOTA業代沒有在你車價後面誤填一個0,不然他們A級業代賣你一台大賺9百多萬,不是比坑你這幾十萬強多了…反正在TOYOTA就算A級業代真的是寫錯,只要他們層層審核的主管都沒意見,就是要你來負全責,遇到的人只能自認倒楣,你不認賠又能怎樣?
所以現在明明是TOYOTA不能如契約所載交給你台灣出產的RAV4,然後你還請託議員去叫你賠錢了事,人家TOYOTA還嫌六萬太少不收呢?
這就是他們TOYOTA和泰總經理說的顧客第一???
真是令人終身難忘的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