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張 wrote:
其實我覺得不會耶 ...(恕刪)</blockquot
買新車也要繳稅 能安全把你送到目的地的車 就是好車
其實你忽略了一點 就是 壞掉大條的 ...========就買新車折五萬加報廢 不用糾結
從u-car看到的修正草案內容:
"
一、該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前開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該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依照這修正草案的說法,只要在規定的期間內,先賣後買跟先買後賣新車都可以減徵貨物稅。先賣後買的狀況可能比較沒有問題,政府可以要求新車車商只要購車人提出已出口或報廢合格舊車的憑證文件,就必需再折五萬元減徵的貨物稅,而車商可以用這些憑證文件去抵扣以後需要向政府繳交的貨物稅款項。但如果是先買後賣狀況,那就比較複雜了。假設明年一月一號開始實施,那你今年十一月三十號買的新車,只要在明年一月一號法案施行以後至五月三十日前,將你手中符合規定的舊車出口或報廢,你在今年買的這部新車的貨物稅就可以減徵五萬元。但是因為在購買新車時,手中的舊車尚未出口或報廢,賣你新車的車商並無法取得你的舊車已出口或報廢的憑證文件,當然車商也就不會願意折五萬的減徵稅款給你,所以這五萬元勢必在舊車處理完後才有機會取得。重要的是這五萬元的取得方式是什麼? 目前提案立委的說法是"貨物稅是針對車商課予,所以減徵稅是反應在車子售價上",也就是說這五萬可能不會是直接由政府退回給購車人的。如果是這樣,假設某人買新車三個月後才報廢舊車,那賣它新車的車商三個月後還要在退五萬給他? 這樣車商願意嗎? 其實最擔心的是法案立了,但施行細則亂搞。最後法案看起來很好,但一般民眾根本受惠不到多少。如果真的關心這法案,應該沒事多去盯盯財委會的立委,看是臉書盯或打電話都行。
照片是從管碧玲的臉書上看到的。有簽名的委員都可以去關心一下。
隨油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