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大概就是板大弟弟:遊覽車3:7或4:6的責任分攤吧不過~看起來雖然贏但是你們可能還是要倒賠對方錢+自身損失小朋友大量出走無誤...遊覽車的修理費用很驚人的!!而且保證曠日廢時...當作學個教訓吧~開車經過這樣大陸口~不減速真的是自找麻煩!!
這種應該都有肇責,臺灣的法律你知道的,這種類似的案例很少是只判一方需付完全的責任。不要說閃紅黃燈,綠燈起步我有時還是會左右瞄一下的,因為我怕競速中的小屁孩,唉~另外保險就是這麼有用,大家保的時後都覺得用不到,等用上了又覺得不夠賠,怎都不想想當初嫌保費太貴什麼的,只買一點點是要保險司賠多少啦?
1.對方無法證明在閃紅燈先停再開,肇責還是比較大。2.假設肇責出來是3(轎車):7(遊覽車),除了車損之外,對方是否能提出營業損失(依肇責比例分攤)?要研究一下,或是請板上大大解答。因為之前發生過路人對莒光號列車丟擲石頭造成玻璃破裂,後來除了賠償玻璃的損失,台鐵還對肇事者提出營業損失求償。3.從影片11秒處到撞擊發生,一直沒有看到遊覽車的大燈。建議樓主去找找路口或是便利超商的監視錄影器,確認對方當時是否有開大燈4.這台Altis或許能修好,但是感覺傷得頗重,除了前方內鐵被撞掉了,後方輪軸也被撞擊。"設法"請保險公司以殘值買下吧
請教一個問題,關於特種閃光號誌,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條文中只有說明車輛應減速接近,如果本案中樓主可以舉證有減速接近路口(例如原路段速限60,行車速度降至40應算減速吧?),肇責部分是否可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