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身分是不是業代不重要,我要問的問題為,
在契約無任何載明須補差價任何條款,且契約都
已經簽訂價金也給付了,但車商卻以今年度無法
交車要延期至明年,導致衍生出非消費者能力所
能控制範圍因而要承擔這些風險,如匯兌、原物
料上漲、業務獲利減少被公司所壓榨轉嫁至消費
者身上等等因素,消費者不從不願車商、業務因
而單方面解除契約且告知無法賠償因為它是無上
尊榮條款,到底是TOYOTA公司目前所規範政策
告知業務要如此行事還是業務個人行為,如果照
以上邏輯行得通且無上尊榮條款大於中華民國任
何法律,那往後與TOYOTA公司所簽訂任合契約
都不用講誠實信用,而且契約都無任何信賴基礎
,隨時都可以毀約是這樣嗎?

Snoppy911 wrote:
你的身分是不是業代不...(恕刪)



但有些大大他們就是這個樣子~不是有人把他們親身經歷鋪上來說嘛~
我的意思不是說他們一定做不到~只是很有可能~是請大家注意這個細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4&t=1906608&p=10


所以不是我要特地去製造這個風波~是真的有這個問題存在
我想我可以感受你保護家人的心態
你可以不回答你不想回答的問題,但不是回答一個錯誤的答案

太多人有購車不愉快的經驗了,導致消費者對業務普遍的不信任感,當你的身分被質疑的時候,你的發言絕對都是被放大來檢視的

很多人找的單可能超乎你的想像,但並不完全是不可能,
每個經銷商給營業所及各業務的權限不同,當然業務給的優惠也就會有所不同,不然怎麼會出現南部北部這麼大的差異
再者業務要拼台數的業績,可能會出現2,3張的神單也很正常

我想你的出發點是好的,可以好意的提醒,請網友們注意細節,但勿以利益的角度來發言,尤其你的身分又是模稜兩可的時候

小弟一個小小的看法,共勉之~
我再請問今天消費者在未表明身分前購買車輛,
且契約簽訂價金給付,日後告知消費者無法如期
交車等等因素車輛成本提高,需補差額才願交車
,消費者表明身分後可能為消保官、民意代表、
司法機關人員、律師這時得知身分後,此契約是
否會依約出車且不需補任何差價,還是堅定立場
如不補差價堅持不出車,而且表明頂多退還價金
不賠償任何損失。

這時教戰行為是?
1.我自己吞下去 (心裡OS消保官、民意代表、司法機關人員、律師,我會怕怕還是乖乖點)
2.要對方吞下去堅定立場 (心裡OS誰來都一樣沒在怕)
版上業代們一直不肯對和泰廣告的承諾和是否有補差價、毀約之疑問提出說明,只看到一群人在互咬。

cowboytwn wrote:
版上業代們一直不肯對...(恕刪)

要體諒一下人家,要不然過年不好過。
有15字嗎?
cowboytwn wrote:
版上業代們一直不肯對...(恕刪)


請直接點名哪些帳號是TOYOTA業代,請他們上來呼吸一下。

這樣比較好讓他們知道大家在呼喚他們。
在寶馬濱江馬場耕耘的駱駝
有點好奇 你確定你先生是TOYOTA業代嗎? 在U-CAR 說是NISSAN業代一下又HONDA業代 現在是TOYOTA...
做那麼大上面不會抓你嗎?
請問原PO或原PO業務老公關於近期原PO所討論之內容
有無違反以下消保法任一法條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 定型化契約

第11條 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12條 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13條 契約之一般條款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 ,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
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
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14條 契約之一般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

第15條 定型化契約中一般條款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16條 契約部份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
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
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17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
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 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andy720621 wrote:
對不起~這幾天造成一...(恕刪)

越描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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