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哈哈!您所引用的是"...(恕刪)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條的重點在於行駛速度低於最高速限,這就是我要說的重點
內側車道大家都開到速限並保持安全距離
哪裡還會有阻擋的問題
>>>顯然您還不知道, 車輛儀表板顯示的速度, 和實際車速, 有 10km 的差距
這麼巧,每家車廠做的儀表的剛好差10公里(有可能嗎)
我只知道儀表都可能有誤差(我機車的表怎麼會那麼準)
10公里的寬限值是之前的超速照相的寬限值數字
現在是否已改成3公里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