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後,小屁孩還繼續叫囂,這時候當然繼續撞,這樣撞有效嚇阻了小屁孩,沒造成更多的人身損失也沒波及到旁人,那一受傷的小屁孩,極有可能是自己腦子有問題徒手打前擋風玻璃。
如把小屁孩先前的行為當現行犯,撞他的車是不讓他們逃跑,這樣沒有任何過當。就算一般警察以一敵四,嗑藥且拿攻擊武器的小屁孩,我看也要掏槍準備射擊吧。可BMW阿尼基是良好公民那裡有槍,連隨車球棒也沒,只能犧牲愛車護妻護子。
可以的話,希望BMW阿尼基不要跟小屁孩和解,連行政罰也不用繳,官司打到底,在人民的心中您已經是英雄了,就看那些法官是不是還有良知。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如影隨行 wrote:
看新聞照片中,大7...(恕刪)
個人積分:150分
文章編號:62245010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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