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llsrake wrote:
政府不強制立法,很多人對這些東西根本不想了解,也不願找資料,
因此政府必需要像歐洲、北美那樣強制立法,至少從數據看出來,意外與傷亡比過去減少不少。
消費者若自己都不自覺與反制,政府就必需主動立法,這是對人民有用的。
若立法後有車商想要變相漲很多價~~~放心一定會有車商願意不動~甚或降價~
這段話真是說到我心坎裡去了
前陣子也寫信到總統府
希望台灣可以立法,比造美國歐盟將ESP、氣囊(非雙氣囊)列為標配,若面臨漲價問題,或許取消音響、冷氣等無關生命安全的配備壓低售價不失為一好方法,得以讓國人在行車上,能更為安全。
交通部拖了好長一段時間回覆我,寫了一大堆廢話(抱歉,原諒我這樣說話),說台灣市售汽車皆通過交通安全法規合格出廠,安全有一定保障。
我突然連罵人的力氣都消失了!
我不就是希望政府可以主動「立法」嗎?交通部居然跟我說現在法規具有一定標準安全保障(現在出廠的車哪台車沒一定標準安全保障,難道指的就是台灣的雙氣囊!?),牛頭不對馬嘴!
=========附上交通部回文=========
2013/01/09回覆紀錄:
主旨:關於臺端建議汽車應裝設相關車輛安全設備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函轉臺端電子郵件辦理。
二、為提升國內車輛安全管理及接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標準,現行國內各型汽車應符合之車輛安全法規,係與歐洲、澳洲及日本等大多數國家相同,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實施,目前小客車應符合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共45項,與歐洲、澳洲及日本等大多數國家相當,惟在符合法規要求前提下,不同廠牌車輛可能會有不同配備,但經安全審驗合格之小客車,已具一定標準以上安全品質保障,合先說明。
三、另臺端所提空氣囊及ESP車輛穩定性電子式控制系統等安全設備,經查本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已訂有車輛碰撞法規,新型式車輛自97年1月1日起即應檢附符合第45項及第46項側方及前方碰撞乘員保護規定,始得辦理登檢領照,據瞭解目前聯合國已發布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及歐盟並未將空氣囊列為小客車應裝設之安全設備,另因現行國內尚無車輛穩定性電子式控制系統檢測能量,且據瞭解所需建置經費龐大,本部將轉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研議輔助國內檢測機構建置對應檢測能量之可行性,併請參考。
四、荷承臺端關心車輛安全,不吝提出建言,併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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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涉世未深,若有前輩覺得我文章有需要改正的地方,請不吝指教!
交通部回文其中一段寫到:「據瞭解目前聯合國已發布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及歐盟並未將空氣囊列為小客車應裝設之安全設備。」
實在很不敢相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