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不管遊覽車說它速度多少..不管拍攝車撞到遊覽車哪裡..遊覽車就是沒有先停止,讓幹道車先行..遊覽車肇責一定大於7成
miklle wrote:這位講的蠻有道理的 ...別說顧慮他人; 我很好奇,你們到這種十字路都不會怕嗎 ???到這種十字路不踩煞車就算了、還夠膽量油門不放直接衝過去 ....換成我 ... 我會怕 ... 沒看清楚我不敢直接衝過去 ... 是的,只是不知道台灣的交通教育是怎樣,在馬路上幾乎每天都會遇到好幾個紅燈右轉,頭還撇邊邊的機車騎士好像不看,就比較不丟臉,但這樣反而危險,因為很可能綠燈直行的人撞到。然後小巷子的十字路口也習慣不減速,再怎麼樣都要停下來看有無左右來車,每次都是我停下來看到有人不減速通過,兩個都不減速的結果就是撞在一起,如果要躲開就是急煞,何必呢?台灣的交通教育實在是很糟糕
Black666888 wrote:樓主是完全相反, 車頭撞遊覽車側, 所以順序上,是遊覽車先過這路口的 ,在這點上 , 版大比例是較高的 ,但版大這邊看起來是主幹道...(恕刪) 黃燈對上紅燈責任不會大於5請查察紅燈的動作該如何..撞擊點參考用的而已兩個都不對..但黃燈就是贏面大這案子也不用送鑑定..出險員講的跟交通隊判定不會差太多早日處理就好..其餘都是浪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