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昇流 wrote:某日在北市某擁塞路段 就看到一個黑人從車內下來往對面麥當勞過去一旁人行道開單的條子視而不理 突然聽到一位騎士問條子這台黑車你怎麼不開條子說開了也是白開因為他有外交豁免權 騎士說難道台灣的法律只針對自己人條子無語(恕刪) [號牌與車輛]: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類別)十三、依本要點免稅進口車輛之牌照分為下列三類: (一)「使」字牌照。 (二)「領」字牌照。 (三)「外」字牌照。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應用)十四、「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務、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下列規定: (一) 自第1號至第100號,專供使館館長座車懸掛,其號次依各該館長之階級及到任次序編列。 (二) 自第101號起,供使館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外交官員公務、自用汽車懸掛, 其號次依申領之先後編列。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遵守)六、依據本要點領用牌照之車輛及駕駛人應遵守中華民國政府各項有關交通規章之規定。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但書)七、本要點所載待遇之給予,以互惠為原則,遇有顯失互惠情事者,得不適用之。[人員與機構]: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6條:(人員)駐華外國機構之人員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一、豁免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及刑事管轄。二、職務上之所得、購取物品、第一次到達中華民國國境所攜帶之自用物品暨行李, 其稅捐徵免比照駐華外交領事人員待遇辦理。三、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外交領事人員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前項人員,以非中華民國國民為限。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5條:(機構)駐華外國機構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一、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 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其同意。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四、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 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捨棄豁免。 (二) 為反訴之被告。 (三) 因商業行為而涉訟。 (四) 因在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 其需設置無線電臺者,應經外交部及有關機關之核可。六、稅捐之徵免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七、公務用品之進出口比照駐華使領館待遇辦理。八、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使領館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3條:(但書)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依本條例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應基於互惠原則,以該外國亦畀予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之機構及人員同等之特權暨豁免者為限。但有特殊需要,經外交部特許享受第五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權者不在此限。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tommyxie1111 wrote:這和政治無關吧!主要...(恕刪) 外交豁免權是常識樓主自己無知 還忘想成為[爆料者]台灣外交官在海外同樣享有豁免權而且[使]字車牌乃是真正與台灣有邦交的大使館專用車警察對外交車輛開單是沒意義的事情台灣很多人就是長期自以為是自以為很爆料自認為是伸張正義
willyamber wrote:外交豁免權是常識樓主自己無知 還忘想成為[爆料者]台灣外交官在海外同樣享有豁免權而且[使]字車牌乃是真正與台灣有邦交的大使館專用車警察對外交車輛開單是沒意義的事情台灣很多人就是長期自以為是自以為很爆料自認為是伸張正義(恕刪) 我能體會到現在的人~~~"自以為是"的心態有多嚴重!!自己都沒錯~~~都是別人的錯!!
willyamber wrote:外交豁免權是常識樓主自己無知 還忘想成為[爆料者]台灣外交官在海外同樣享有豁免權而且[使]字車牌乃是真正與台灣有邦交的大使館專用車警察對外交車輛開單是沒意義的事情台灣很多人就是長期自以為是自以為很爆料自認為是伸張正義 不能同意你更多了我給你一百個讚+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