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咲 七海 wrote:對於與機車對撞,即使...(恕刪) 高速公路上撞到腳踏車,或是撞到對向的來車,非故意撞擊的條件下印象判決有一個叫做信賴原則什麼的,並非一定有罪本意在,行駛在正常道路,怎麼會有對向來車或是行人出現,這是匪夷所思的狀況,令人無法閃避
人沒事重要,雖然財物損傷心情一定會很幹的!!新新的東西這唉了一記就要手術了..唉開個玩笑,這篇可能會讓GP125變成神車了~哈哈哈怎麼好像找不太出來GP125有太大損傷XDD原本想說..應該至少有些殼會爆掉才對結果目前只看到剎車拉桿要換了
Coffee1018 wrote:高速公路上撞到腳踏車...(恕刪) 應該是風險實現跟客觀歸責理論在判斷客觀購成要件該當否所用在高速公路上以正常時速行駛突然有腳踏車出現...駕駛本身無製造任何社會所不容許風險自然構成要件不該當,不算違法。若有錯還請指教~
神咲 七海 wrote:對於與機車對撞,即使...(恕刪) 車主做法十分正確,因為你有主動嘗試與對方聯絡,至少有留下通聯紀錄與訊息萬一對方後來翻臉反過來咬你,這都可以當作佐證的像一般小車禍,即使雙方當下說沒事和解,也一定要主動跟對方留下電話姓名並打電話留紀錄,萬一對方家屬耍賴都可以當佐證的車禍處理的一點點小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