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鴻海上來 wrote:
一些質疑歐盟規範[暖車]的 也很奇怪
1999/100/EC規範中所謂的暖車
是[同樣的市區駕駛型態]跑過後[放置6-36小時]然後開始正式測試
這並沒有不公平的地方
如果你是常常用車的話
每次用車與上次用車的差距 也不過就是這樣
如果之前跑的
會讓電池高水位
那這次跑的pattern也是一樣 結束時電池也是高水位
引擎並不會從上次的[暖車]獲取甚麼好處的
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所規定之行車型態分為市區行車型態及非市區(高速)行車型態(如圖三)兩部分,汽車測試時須在特定之測試環境下,於車體動力計上先以圖三之非市區行車型態暖車三次做為預處理,並在靜置6~36小時後,依圖三之行車型態進行全程1,180秒不間斷之測試,並對汽車排氣尾管所排放之污染物取樣量測,再以碳平衡法求取油耗值,此即為模擬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測試程序行車型態之耗油量,單位為公里/公升。測試結果將針對市區行車型態(780秒,行駛距離約4公里)、非市區(高速)行車型態(400秒,行駛距離約7公里)及全程1,180秒行車型態之平均油耗值(依測試汽車實際行駛之里程數權重計算出來)分別載明。
歐盟是用非市區行車型態暖車三次,時速120煞停三次,電池應該滿格了
之後行駛短短4km才能締造出驚人油耗